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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运政执法工作人员应避免成为“四型”人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湖北省宜昌市运管处 黄翔 2009年8月18日12:50

    笔者在基层长期从事运政执法工作,通过对所经历大量的事情,经过对一些现象的分析、反思并总结之后,现就基层运政执法工作人员应避免成为“四型”人为主题,略作归纳仅供大家参考。

    执法工作人员应避免成为 “无知”型的人。这里所说得“无知”型,其本身很大程度上是指执法工作人员对于自身知识面的认知程度。我认为运政执法人员应切实避免无知,并扎实提高自身知识面,且主要包含以下几个主要方面:1、执法人员本身是否学法、懂法并守法,是否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2、具体到执法流程中是否能做好将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及规定正确地贯彻施行,体现合法、合理性。3、法律文书的操作过程中的逻辑、条理性。4、防止出现因本人习惯,素养等原因而表现在言谈、行为举止不当所造成的不文明执法。

    执法工作人员应避免成为“懒惰”型的人。这里所指的“懒惰”型,词面上讲是个人的思想行为理论。而正是因为本身有了惰性,见怪不怪,懒得管理,懒得执行,导致执法不作为;因为有了惰性,对那些曾经被运管部门打击过、制裁过得一些违规、违章经营行为,虽再次发生但据此原因自认合乎常理而无视放任等怪现象。“惰”性产生的缘由很多,但主要滋生于人的本身,对自己不高标准、不严要求,事不关己,表现在茫然若失,随波逐流的过日子。事实上这些看似提不上桌面的“懒惰”型人也并非少见,并一直是从普通一员到中共党员,从个人到集体都务必要群防群治、例行禁止的突出现象之一。

    执法工作人员应避免成为“随意”型的人。这里所说的 “随意”型,是指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本应充分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公平、公正、公开等基本的法律原则,却逆其道而行之。体现在对行政处罚过程中对自由裁量权的随意行使,即适用处罚执行上下限处罚标准,对符合从严从重处罚、适用从轻减轻的定性及应用,太过“随意”或“随意”过当。已有太多的案例证明,执法人员由此侵犯他人权利,造成他人经济等不同情况的损失,同时会造成自身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情况的发生。当通过行业监督、社会监督、司法监督之下,“随意”所造成的后果并与此相关联的是直接执法人员或主管领导将因此而葬送美好前程。

    执法工作人员应避免成为“拖沓”型的人。“拖沓”,在执法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执法过程中取证环节的拖沓:因为执法人员的分工不明确,因为执法人员主动性不够,因为自身原因在执法现场所缺乏的一定执法水平及应变能力,所造成的工作实施进程的时间拖沓,会引发群众的不理解,被执法对象的不配合,并可能导致一些不稳定、不和谐情况的发生。2、在执法处理过程中的拖沓,例如:该进行依法处理的却故意左右为难或其他种种原因的拖沓;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下达后本应及时送达的却人为拖沓;行政执法相对人在正常行使个人权利过程中的无视变相拖沓,而正是因为这些拖沓将直接造成执法不规范或者各类执法错案情况的发生。

    笔者认为,上述“四型”人所导致的影响力和破坏力颇大,因此会埋没一个运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生命,并关系到一个集体、联系到整个行政执法单位的整体及公众形象。因而,对此不管是因人而异还是其他所谓云云的解释,每一位运政执法人员都应该避免成为“四型”中的一员。并且始终要牢记,想成为一名合格的运政执法人员,必须谨记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

(值班编辑:Online T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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