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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层运管机构如何开展从业资格类执法工作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湖北省宜昌市运管处 黄翔 2009年8月18日12:40

    前言: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本着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理论,为了强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尽可能避免因其主导原因所诱发的各类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从而减少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所造成的损害。对此,我国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并发挥部门安全管理体系作用,严把人员从业关口,并结合本行业开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的需要,依据国家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国道条》),于2007年3月1日起颁布施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部令》)。加之此前湖北省人大通过并自200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省道条》),这些国家和地方陆续出台的行政法规及规章从法律着手进一步诠释并界定了从业资格管理、从业行为管理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为我省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全面推进落实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职能,根本整治此类违法行为奠定了法律基础。同时也对基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本着职能权责,如何遵循和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基本原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作者是来自于湖北省宜昌市运管系统下辖基层管理机构,现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针对本省行政区划内基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日常普遍开展的普通类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这里特指的是普通类从业资格,即除危险货运类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以外的普通客货类驾驶从业人员)涉及违法行为的执法工作,通过以下观点进行阐述及说明,并从中将此类案件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包括不应忽视的细节问题逐一列举,以供参考。

   一、明确执法过程中所遵循法律依据适用性的共性问题

    均应依据现行的《国道条》、《省道条》、《部令》等法规规章中关于普通类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具体法定依据行使监督管理及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进行行政执法活动中对于凡是已经查证确凿,例如未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或不符合规定从业资格规定条件等行为相对人仍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必须遵循以下法定依据。

①责令改正;

②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③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主张平日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涉嫌违规违章具体事实所实施的相应罚则应主要依据《部令》的具体规定条款进行,这样一方面可防止随意执法,另外可以最有效地对具体违反从业资格不同类别的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处理。

    避免由于过分的强调《国道条》是上位法而一味的使用,即盲目的将无证从业、持失效证件从业、超从业资格核定范围从业等不同案情视同一致处理,千篇一律的适用《道条》第六十五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而事实上这样的盲目执法将带来的后果是造成错案的发生,甚至导致由于行政案件败诉等不利情况的发生。

   二、明确被执行当事人即行政相对人一定是个人的共性问题

    依据现行交通行业法规规章之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违反从业资格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在执法过程中应抓住如下关键:
 
    当事人即行政相对人作为被执行对象必须是在执法现场经检查发现的驾驶营运车辆的驾驶员本人。

    行政执法过程不应继续延用旧“两罚制度”中的对两种人实施监管的法则。“两罚制度”在交通行政执法中的曾经适用是根据交通部已经废除的《营运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该规章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适用未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以上就是 “两罚制度”的具体体现,即当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获未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应当适用同时对当事现场的营运车辆驾驶员本人和聘用该驾驶员的营运车主视情节轻重一并进行行政处罚。

    但是,现行的《国道条》、《省道条》包括《部令》法定的内容已经明确界定被执罚对象必须是个人,因此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凡是针对从业资格类不同违法案件所下达的执法文书中泛指的当事人一定是在执法现场驾驶营运车辆的驾驶员并且是其本人。

   三、明确执法取证环节中需把握并妥善执行的共性问题 
 
    首先必须掌握当事人本人是否持有有效并相适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取证中应抓住的环节要素是:

①当事人本人是否已经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②当事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是否与准驾车型相符;

同时掌握当事人所驾驶的车辆是否已经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证。

    需指出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的法定内容,虽然机动车驾驶证不属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检查职权范围。但是事实上因为取证环节的需要,运管执法人员应当对当事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的真伪,驾驶证准驾车型对照真实所驾车辆进行对比验核。最后再根据当事人具体涉嫌从业资格类不同违法事实及情节轻重进行定性处理。

   四、日常开展执法工作中不应忽视的若干细节问题

    本省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行使执法过程中,对违反从业资格类道路运输法律法规之规定,主要依据的行政强制措施权是《省道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县级以上运管机构对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驾驶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对车辆实施中止运行。但是,如确需实施中止运行此类强制措施的,则不应小视或忽视以下细节:

1、《省道条》所指的中止运行措施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的道路运输运输车辆。这里需明确的是查处非本省车籍的营运车辆违反从业资格类违法行为的情况也同样适用《省道条》的该项行政强制措施。与此同时要求对于具体行使执法过程中针对从业资格违法事实的认定必须做到准确无误,需要执法人员充分发挥创新思维及能动性,具体例如通过不同的协查方式方法等工作以确保各阶段取证工作的有理有据。

2、在违法行为发现发生地,现场经查获的涉嫌违法当事人如有随车人员持有驾驶证、相符合并有效资格证的情况,并且该当事人在现场能主动陈述及申请具体放行理由,同时能提供他人有效相适应从业资格证件的,运管执法人员应充分考虑和谐执法要素,可采纳将营运车辆交与该符合资质条件的人员驾驶离开,并同时采用其他法律手段对违法行为当事人实施其它的行政执法措施,例如对当事人所驾驶车辆营运证件实施暂扣等方法。

3、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本省户籍的行为当事人即行政相对人在驾驶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车辆时,由于个人原因虽陈述表明其已经在本省办理具有相适应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但现场不能提供的,并且执法人员在现场也无法认定该情况真实性的,则不应该因图省事而直接采取中止车辆运行的措施,应本着充分掌握其事实为依据的基本原则。例如可采取通过先调查收集当事人身份证类、驾驶证类等基本信息资料的基础上,再登入本省运政管理信息网,通过本省已“入籍”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人员信息资料数据库进行查询认证,最后再根据验核结果进行分类处理。

4、对行为当事人即行政相对人具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但未随车携带的行为,本省运管部门暂无任何法规规章法定的条款实施行政处罚,因此只能适用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行业监管或视情节给予教育放行。

    综上所述,基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只有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监管,通过长期不懈的行政执法工作,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由此带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进一步提高自身整体素质及运输服务质量,才能最终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服务、监管和保障体系,才能真正无愧于立法为民、执法为公的法律宗旨。

(值班编辑:Online T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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