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校车源头安全监管的一点思考
来源:陕西省汉中市道路运输管处 梁胜利 2011年12月15日13:41

    谁敢横刀立马?

    12月12月,江苏校车事故,造成15名学生死亡。

    11月26日,辽宁校车事故,35名孩子受伤。

    11月16日,甘肃校车事故,19名幼儿遇难。

    9月26日,山西校车事故,7名初中生死亡。

    未来、孩子、校车、事故,可以说是今年网络、媒体和民众谈论最多,也是让人最揪心的热点话题。孩子不但是每个家庭的希望,更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未来,在这个问题上,上至国家元首,下至我们普通民众都有责任和义务关注它。温家宝总理在11月27日召开的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针对校车安全问题表示,“我要求法制办在一个月内制订出《校车安全条例》”。如今《校车安全条例》已如期出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相对于《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出台过程,其效率之高、速度之快,彰显出国家对校车安全问题的重视与关注。

    通读新出台的《校车安全条例》,作为一名基层的道路运输工作者和3岁女儿的父亲, 就个人一点不成熟的思考和想法与诸位立法专家和公众交流一下。

    保障校车安全的关键是监管,监管的依据是法规,法规的要旨是全面、可行,还要兼顾法规执行的成本与效率。校车运输与班线运输、城市客运相比,除了运输的对象特殊外,其本质是一致的,即利用道路运输为公众有提供空间上的位移服务。影响其安全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人、车、路、环境”,并存十分大的偶然性,可以说是属高危行业,将这些因素分的粗一点就是源头与路面两大类。新条例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校车路面通行进行有效监管,并给予校车通行优先权,可以说是解决了路面问题。但新条例在源头监管方面是否全面或者说有无偏颇?个人认为值得商榷。

    从新条例第十条可以看出,目前和未来解决我国学生出行需求的途径主要两条:一纯公益,政府买单。二市场化道路。全国不知道,但结合本人对当地运输市场的观察,认为后者优于前者。理由是:第一,纯公益资金需求大,公共支出政府不一定能长久负担,在西部尤其突出。校车不同于校舍,一次性投入不能解决根本性问题。除了购车款,保险、车辆维护、人员工资、油料、事故赔付等等这些支出从车辆购进那一刻起每时每刻都在产生,资金如无法保证,可以预见一定会出现车辆维护保养不到位、驾驶人员不安心工作 、保险脱保、超员超载等安全隐患。第二政府或学校办校车,其实质就是即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长此以往监管会流失或缺位,只会出现“运动式”的校车安全监管,不利于建立校车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鉴于以上两条,我想走“政府补贴、市场运作”的第二条道路更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校车安全问题,并且在实际操作上存在以下便利条件。一、客运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取得实效,大批现代客运企业形成,积累了大量运输企业管理经营经验,提供了企业组织保障。二、有稳定的职业驾驶员队伍,实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制度以来,客运驾驶员的职业能力培训和后续教育得到强化,从业人员素质大幅提高。三、有健全的道路运输安全源头监管队伍,和成形的安全保障制度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中、省、市、县、乡五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前不久交通部还出台了《关于加强道路运输管理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壮大发展运管队伍指明了方向。在法规方面有《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规政策及行业标准为依据。四、有道路网络和站场建设的优势。近年来运管部门大力发展通村客运,建设了大批农村客站场,而相当一部分就在各校园附近,在投资改造、完善网络方面方便宜行。

    研读《校车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书面申请中应当载明拟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责任人、校车驾驶人,以及校车拟行驶的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出具允许使用校车的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可以看出国家拟把校车安全源头监管的重任交给教育部门。教育部门是否适宜或有能力担当此重任呢?本人表示怀疑。笔者的家属是一名乡村小学的普通班主任,现在她经常回家抱怨承担了很多教学以外的工作职能,给她造成很大的压力和负担,不能专心教学,比如校园安全、食品安全、创建工作、反邪教等等吧,如今又要加上校车安全的源头监管。

    校车源头安全监管是一件复杂的系统工作,既有静态的,又有动态的,既有人的因素,又有设备的因素,还有道路、场站建设的问题,说真话,本人认为,让教育部门承担这个责任,没有道义上的义务,更无物质上的基础,学校只要能把学生交通安全法规知识的教育职责履行到位,就算是尽了本份。让教育部门管好校车运输安全,结果会怎么样?可以想到,必须增加专门机构、增加专门人员、增加专门经费,却干着运管部门的工作,效果还是个“二把刀”,最重要的是,如果出现校车事故政府必须承担所有的事故风险。

    面对重于泰山的校车安全,谁敢横刀立马?担负起校车源头安全监管的重担,出于以上的思考,个人建议国家审慎出台《校车安全条例》,明确校车的“市场化”性质,加快运管体制改革步伐,给教育部门减负,在现有运输市场管理框架基础上解决好校车安全问题。

(值班编辑:郭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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