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淮晨报报道,昨日,在合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上,《合肥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获通过,这是合肥市首个查处非法客运的政府规章,近期将向公众发布。
《规定》中规定,“非法客运车辆”既包括未经许可的汽车,特别是未清楚标志的下线客运车租车,也包括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电瓶车以及其他非机动车。
该《规定》在处罚上相当严格,其中,没有取得出租车经营许可的,擅自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利用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以及其他非机动车辆从事非法客运的,将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第一次被查处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次被查处的,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在机场、车站、港口、医院、商业网点、旅游集散点以及道路等公共场所招揽乘客的,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在受他人雇用利用汽车、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以及其他非机动车辆从事非法客运活动的,被雇用人也将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