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运管稽征系统行风和作风建设,提升运政稽征执法队伍形象,创新执法方式,彰显人本理念、促进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对第一次查获的以下八项轻微违章行为,当事人当场改正或书面承诺改正的,实施告诫后不再予以行政处罚。
一、按规定取得的养路费收讫、免缴标志未随车携带,事后能提供的。
二、客货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事后能提供的。
三、出租车驾驶员新领服务资格证一个月内,由于路况不熟悉引起的绕道,能主动退还多收费用的。
四、《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超出规定时限不足十五日的。
五、货运经营者未按期维护和检测车辆,超出规定期限未满十五日的。
六、客运站不公布有效班次时刻表的。
七、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机动车检验档案的。
八、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未按规定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