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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评析:超载“月票”卖掉了公共利益
来源:邓海建 2012年8月10日14:2

    近日,河南淮滨县被曝光为超载罚款开“月票”。从2011年开始,货车司机每月初要到超限站交3300元至5200元不等。检查站人员称没开票被抓到要扣车并罚1万元,“治超办”称每天8000趟次的货车路过,“如果是一趟一检,一趟一罚,人也受不了,机器也受不了”。(8月8日《新京报》)

    超载凶猛,以致一趟一检,“机器也受不了”。只是,如此猖獗的超载行为,难道就没有放任或默许的因子在作祟?其实,超载“月票”的创意,不过是滥用处罚权的老套路。与其说,这是被包月的罚款,不如说是灰色的“保护费”更恰当。事实上,在整饬超载问题上,地方“包月”罚款的创意,一直未曾禁绝。譬如去年8月份,湖南株洲市公路管理局所辖的蛇湖检测站,被曝只要交了一定数额的“包月”罚款,即使车辆超限超载,一样在此畅通无阻;几乎同时,江苏宿迁市市区公路管理站被曝让货车司机买“月票”,买了“月票”,当月即使超限超载也不会被路政人员查处……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罚款“套餐化”,不过是将管理权限货币化罢了。在这个过程中,以道路安全为代表的公共利益在交易中被消费掉,无论“批发”还是“零售”,表面上损害的是道路基础设施,实质上还是扫向管理部门公信力的“化骨绵掌”。买过“月票”的司机们,还会相信检查站是捍卫道路秩序与安全的守门员吗?严肃的行政处罚可以“花钱搞掂”,法令规章的尊严与威慑力何在?路桥是财政埋单的公共品,而“月票”多成为个别部门独享的“资源”,最终,满目疮痍的道路,还是要财政出面 “打补丁”。

    2011年7月1日施行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如此严明的罚则,只要执行到位,不愁吓不倒拉货的超载车。但问题是,有法可依最终需要执法必严。真要杜绝罚款“包月”现象,让法规挺直腰板,恐怕还得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严格规范并监督罚款权限。从实践经验来看,行政处罚权往往是很容易被滥用的一种权力,重罚猛于虎。这些年,行政许可“瘦身”成为潮流,而行政处罚的规范与监督则显得滞后于此。 “包月”罚款之所以屡屡面世,手握处罚权的个别部门究竟是未能与时俱进、创新管理,还是忽视法规以至于胆大包天?

    第二,少数部门在罚款上“创意无限”,动力源还在于此项收入可能成为“额外福利”。好在刚刚征求完意见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凸显了一大亮点——管控钱袋子的权限再次扩张。除了税款之外,日常缴纳的征地管理费、养路费等原本排除在预算监管外的资金,有望明白无误地纳入预算范畴。譬如其首次明确,“各级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如此一来,久治不愈的“小金库”,以及利益攸关的“乱收费”,都可能因为规范化而失去徇私的空间。一旦预算真正掌控了所有罚款,自罚自用的滥罚冲动就有望被关进笼中。

    此外,治理超载本身是一种管理权限,罚款只是管理的手段之一,遗憾的是,当“执法”与“执罚”轻易划上等号,以罚代管的错乱就成为某种常态。按照常理,超载就算再厉害,怎可闯过道路上的层层关卡?司机就算再胆大,又焉能大过吊销驾照、禁止上路的顶格罚则?

    “包月”罚款屡禁不绝,不过是超载的权力未曾收到权责对等的罚单而已。治理超载,不妨从规制超载的权力入手。

(值班编辑:邓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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