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道路运输网 >> 公路物流 >> 卡车资讯 >> 正文
超载货车“罚款包月”不过是养鱼执法
来源:李妍 2012年8月10日9:21

    去年5月,河南省淮滨县为了治理超载超限,规定三轴车车货总量不能超过45吨,两轴车不能超过35吨,分别将国家超限标准放宽15吨。据当地一些司机介绍,只要每月初上交罚款领取“月票”,一个月内便可在此规定标准内超载行驶。

    “没有不超载的货车,只有不赚钱的司机”,这曾是一位跑短途货运司机的概叹,言辞虽绝对,却也道出了某种真实。的确,在过路费、油价、税费产生的经济重压下,“超载就罚款,不超载就赔钱”,俨然已成为货运物流的魔咒。

    这种情境下,公共管理者不是想办法为民生减负,以让渡自我利益的方式制止超载,反而“以罚代管”,用某种默许的姿态,纵容乃至制造条件替超载行为开路。河南淮滨制造出高出国家超限标准15吨的新标,对超载货车“包月罚款”,正是用一种罚款收费的制度在制造着超载——“超载货车”不再是被纠偏的对象,而成为养在池子里的鱼,成为“罚款经济”的源头活水。只要罚款预交了,超载就没事了。当罚款不是为了制止违规行为,反而成为“超载有理”的合法证明时,被罚款加大运输成本的货运行业,大概只能继续在超载的路上一路狂奔。

    公共管理部门当然有对超载行为罚款处置的执法权力。但是这种执法行为,应该建立在违法行为已经发生的基础上,而不是事先预设违法的可能性,进行未经证实的违法推测。如果公共管理者的眼睛,不是盯在如何提高公共安全系数,而是放在货运司机的荷包里,那么治理超载显然就不会成为处罚的主要目的。相反,通过对违法行为罚款求得经济利益,乃至预设违法可能性提前套现,就会成为权力者的最终诉求。

    这实际就形成了一种悖论。表面看,公共部门是用常规的罚款手段治理超载,但实际上,“包月罚款”却是通过预设违法行为,提前处罚,让违法超载变成了合法行为。其后果,就是更多的货车为了弥补罚款损失,将违规超载推向更高峰。而持有“罚款包月”免死金牌、不断超载的货车,则又会成为“罚款资源”的生力军。超载行为生生不息,正是源于这种交通管理中荒谬的连环套。

    正如有司机所说,“罚款包月”的结果,就是“肯定要把月票的钱搞回来,有多快就跑多快,多跑一两趟挣钱”,“有时连车都刹不住”。负重的车辆,在“养鱼”制度催逼之下,最终变成了超速的货车。当压力变成一种无法遏制的惯性,它产生出的公共安全隐患,很多时候被证明,恰是无数悲情的根源。

    这种沉重又吊诡的交通治理生态,就像一个无解的圈套,权力治理之意显然并不在于为公众减负、解忧,相反,他们往往成为不合法行为的自产自销者,目的只为,关起门来,养鱼赚钱。

(值班编辑:邓大全)
最新通讯员新闻
信息检索
关键字
类  型
新闻阅读排行
本日排行
本周排行
本月排行
更多>>运输刊物订阅
更多>>精品车辆
新闻回顾
更多>>专题新闻
更多>>通讯员列表
更多>>合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