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道路运输网 >> 运输管理 >> 运管动态 >> 正文
[浙江]黄岩运管所温馨贴士 车辆报停手续如何处理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黄岩公路运输管理所 黄公管 2008年12月2日15:48

    日前,台州市长塘公路征费检查站在对来往车辆进行养路费检查时,查获了车号为冀J8528X/S21X挂,河北籍营运大货车,该车主车核定为6吨,挂车为32吨。经检查该车无当月养路费缴讫证,而该车所持有的2008年度几个月份的养路费缴讫证显示其每月养路费缴纳仅为每月的月末几天,剩余未缴费时间为车辆报停,且每月缴纳费用从一百多元至一千元不等。实际上,检查人员发现,该车不但没有按正规手续报停,更长期在从事运输经营,严重违反了国家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在查获该车的养路费情况后,检查站工作人员要求车主立即回车籍地缴纳公路养路费,之后,车主回来处理时带回的养路费单只是月末的5天养路费。

    笔者随即查阅了《河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办法》规定:车辆因故停驶时,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交存行车执照和牌照,办理报停手续,从次月起停止缴纳养路费。车辆重新启动时,当月养路费的应缴纳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旬缴纳养路费。长塘公路征费检查站查获的上述车辆,显然未在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交存行车执照和牌照,车辆重新启用也未按旬计征养路费,只按天计征了养路费。按规定的计征,该车每个月应缴纳的养路费为3810元。另国办法(2006)103号文件要求,车辆缴纳养路费应在每月的10日之前,从11日开始计算养路费滞纳金。

    这种假报停、真逃费的偷驶行为严重违反了《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车辆在报停期间行驶的,征稽机构除责令其补缴当月全额养路费外, 按日加收应缴额百分之零点五的滞纳金,并处应缴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黄岩公路运管稽征所借此提示广大车主,车辆养路费报停手续该如何处理:车辆因被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扣押、封存或者因交通事故停驶的,车主应当在停驶之日起十日内持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到车籍地或者调驻地稽征部门办理报停手续;经征稽机构核实,从次月其停征停驶期间的养路费。新购置的车辆未满两个自然年的不得报停,实行按年包干缴纳养路费的车辆在包干年度内不得报停,其它车辆一年内累计报停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并应于月底前到车籍地或者调驻地稽征部门办理次月车辆养路费报停手续。办理报停时须带车辆行驶证、车辆号牌到区行政服务中心的交通稽征窗口进行办理,审核通过后稽征部门将发给报停凭证。报停后需启用的,凭报停单和当月养路费凭证取回牌证。

(值班编辑:Online Team)
最新通讯员新闻
信息检索
关键字
类  型
新闻阅读排行
本日排行
本周排行
本月排行
更多>>运输刊物订阅
更多>>精品车辆
新闻回顾
更多>>专题新闻
更多>>通讯员列表
更多>>合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