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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开展营运客车专项整治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浙江省临海市运管所 卢立浪 2007年11月5日9:39

    11月1日至12月31日,由浙江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组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营运客车专项整治活动。

    此次专项整治的对象为7座以上营运客车和学生接送车。整治工作的重点:(一)超员、超速和高速公路占道行驶、疲劳驾驶、主线上下客;(二)无证营运和擅自改装客运车辆;(三)不按批准客运站点停靠和站外揽客;(四)三级以下公路夜间营运客车通行;(五)省内19座以上营运客车未安装和正常使用行驶记录仪或GPS。

    整治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在主要省际卡点实施24小时检查,对7座以上营运客车逢车必查,查必登记。严查营运客车超速、超员和高速公路占道行驶、主线上下客以及无证营运、擅自改装客运车辆、不按批准客运站点停靠、站外揽客等交通违法违章行为。严查公交车、营运客车、旅游客车夜间在三级以下山区公路行驶,特别要严厉查处农村地区学生接送车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查获的营运客车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罚;对查获的营运客车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处罚。对路面查处的超员客车需要转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落实运力驳运,所需费用由超员客车经营者承担。

    整治期间,对7座以上的营运客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一律吊销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对无证驾驶或醉酒驾驶的营运客车驾驶人,一律拘留15天;对营运客车车况不良影响安全行驶、19座以上营运客车未安装行车记录仪、GPS或已安装不能正常运行的,一律不准上路行驶;对营运客车驾驶人在记分周期内满12分、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除对行为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责令企业一律将其调离驾驶岗位或予以解聘,运输企业两年内不得再聘用;对不按规定客运站点停靠、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情节严重的一律处以3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直至吊销班线客运经营权和经营许可证。

    专项整治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月以书面形式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抄告营运客车交通违法和事故情况,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经处罚不改或事故多发的重点企业,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派出工作组督促整改。

    通过这次专项整治,坚决遏制营运客车超速、超员违法行为,使营运客车行车秩序明显好转,涉及营运客车、学生接送车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去年同期下降;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坚决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值班编辑:兰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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