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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常德:举报交通违法 微信收到奖金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牟建平 2016年10月20日11:23

  如果你乘坐客车发现有超员、酒驾或者连续开车超过4小时不休息等交通违法行为,可用手机扫描座位上的“常德交警”微信二维码进行举报,经交警查处后,你的微信帐户上将会收到100元至500元不等的相应奖金,你会相信吗?这是10月20日湖南常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闻发布会发布的消息。

  据悉,为进一步深化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发动广大交通参与者举报监督重点车辆重点交通违法行为,预防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从10月20日起,常德交警部门推出“微信举报重点车辆交通违法有奖活动”,依托互联网技术,开发了交通违法投诉举报系统,充分发挥“常德交警”微信及区县交警公众微信平台的互动作用,发动广大交通参与者举报监督客车、校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违法行为,并通过微信转帐方式,发放奖金给举报者。同时,交警部门制定了举报途径,奖励范围、标准以及举报奖励管理规定,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据常德交警部门负责人介绍,目前由常德交警支队统一印制了含有“常德交警”公众微信号二维码的举报提示车贴,粘贴在了全市所有客运车辆座位背面。当乘客发现司机超员、酒驾或者连续开车超过4小时不休息时,只要关注“常德交警”公众微信号,点击菜单“投诉举报—交通违法”,按照操作界面的提示进行下一步骤,完成举报。“常德交警”公众微信平台举报信息接受由交警支队指挥中心负责,发现有举报客运车辆违法的,确定车辆位置、行驶方向后,第一时间通知各交警大队指挥中心进行调动警力查处;同时也鼓励利用手机拍摄校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营转非客车等车辆的违法行为,将车辆违法现场图片或视频以及地点和时间传送到“常德交警”微信平台进行举报,交警部门调度路面民警拦截查处,经查实后,给予举报者适当奖励。

  常德交警部门负责人表示,在当今人人都有手机,人人都会玩微信的时代,交警部门推出“微信举报重点车辆交通违法有奖活动”,希望在全社会树立人人监督交通违法,个个举报交通违法的良好风气,势必能够起到全民参与交通安全管理,让交通违法行为时刻暴露在成千上万双眼睛之下,处在人民汪洋大海的监督举报之中,从而让每个驾驶人“不敢违,不想违,不能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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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信举报重点车辆交通违法有奖活动”奖励范围、标准以及举报奖励管理规定。

  一.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是举报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500元;

  二是举报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奖励500元;

  三是举报驾驶走私,被盗抢机动车的,奖励500元;

  四是举报.公路客运车辆超员20%以上的,奖励300元;

  五是举报连续驾驶营运客车超过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少于20分钟的,奖励300元;

  二.举报奖励管理规定

  一是公民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或提供的有关线索和拍摄交通违法车辆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资料,要及时、准确、便于查处和固定证据,经查证属实并符合奖励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确定奖金数额,奖金一般为100元至500元。对多人举报的同一违法行为,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不实施重复奖励;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视为一次举报,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举报人举报同一机动车和驾驶人同时存在符合奖励情形的多项违法行为的,可按照本办法逐项实施奖励,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是对违法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相关查处大队要按照《常德市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三是举报人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联系电话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个人相关资料;对举报人的宣传报道,须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因交通民警或其他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要严肃追究当事民警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法律、纪律责任;

  四是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1、匿名举报的;2、举报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冒名顶替的;3、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的;4、举报的违法行为已被查处的;5、举报人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且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其工作辖区内的;6、具有其他不应给予奖励情形的;

  五是严禁举报人利用掌握的证据材料向驾驶人索要高额“保密费”,严禁诬告和提供伪证材料,违者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六是对借举报之名进行报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或影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正执法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是举报采取自愿的原则,严禁举报人采用危险方法收集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不注意交通安全,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害或其它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魏美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