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5月,从常德市汉寿县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判决书上获悉: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的朱富宝,无证驾驶无牌车辆致人死亡,于去年12月13日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11年5月28日,汉寿县人朱富宝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汉寿新兴乡由北向南行驶至苏家口村大兴组路段时,遇村民黄保生横路,因超速行驶未及时避让,致黄保生当场被撞死,他本人也车毁人伤。该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朱富宝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到案后,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一万元。
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同时,公安机关查证朱富宝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9月被决定强制戒毒二年。但强制戒毒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同年9月11日他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当月25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富宝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也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处其有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