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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干部作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促公正廉洁执法的思考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谭勋 2012年3月31日11:23
    结合中央政法委“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矛盾化解、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结合公安机关开展的“三访三评”活动。笔者联系九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实际,现就交警队伍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建设公正廉洁执法提出以下五点思考。

    一、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提高公正文明执法水平。
 
    按照上级公安部门统一要求,紧密结合推进“三访三评”工作和“三项工作”,围绕打牢思想基础、增强群众观念、推进规范执法、严明纪律作风的目标任务,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奉公守法教育,使民警和交通协管员人人接受一次洗礼,人人得到一次提高,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警风;排查和整改民警在思想观念、群众路线、规范执法、纪律作风等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升公安交管部门执法公信力;制定完善道路执勤执法、事故处理、车驾管等主要业务工作的程序规定、执法流程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规范民警执法办案行为;深化文明执法示范活动,发挥规范执法示范单位的“领头羊”作用,选树执法标兵工作法,推广典型经验,进一步展示交警队伍文明执法新形象。通过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交通民警争做公正廉洁执法表率,争做公正文明执法排头兵。
 
    二、深入开展执法理念教育,提高服务群众工作水平。
 
    要深入开展光荣传统和理想信念教育,广泛宣讲党的光荣历史和丰功伟绩,通过邀请全省、全市十大优秀人民警察、老民警做辅导报告,组织参观警察博物馆或荣誉陈列室,走访慰问英烈家属等形式,教育广大民警和交通协管员提高对党的光辉历史和肩负的神圣使命的认识,自觉树立崇高的理想信念。要深入开展执法理念教育,通过组织执法标兵、先进人物事迹巡回报告,开展规范执法、群众工作演讲,举办文艺汇演、书法摄影展等形式,以执法为民先进事迹为主要内容,教育民警树立以人为本、公平公正、宽严相济、公众参与的执法理念。要深入开展纪律作风教育,组织全体民警和交通协管员深入学习公安机关反腐倡廉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内容,学习《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组织观看警示教育专题片,剖析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领导干部和民警违法违纪案件,深刻汲取教训,增强民警廉洁从警的自觉性。主题教育期间,每位民警要写出公正廉洁执法承诺书和读书笔记3000字以上,每个基层单位要签订公正廉洁执法责任书。
 
    三、深入开展廉洁执法教育,提高队伍理性执法水平。
 
    组织基层单位对2011年以来已办结和正在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刑事案件进行全面排查梳理,重点排查群众信访投诉的案件和交通肇事、醉酒驾驶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自查自纠情况记入单位和个人执法档案。要开展廉政风险排查,从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制度机制等方面,全面查找民警和基层单位容易出现不廉洁问题的风险环节,认真研究制定防范措施。要结合“三访三评”活动和警营开放日活动,通过召开警民座谈会、恳谈会等形式,向群众通报工作,主动听取意见建议,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要采取设立网上举报信箱等形式及时接受群众举报。对群众实名举报的线索和问题,要责成有关单位立即查报,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有关查处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开。对重大问题,主要领导组织实地调查,并对被曝光区域不定期进行暗访检查。
 
    四、深入开展执法监督教育,提高队伍规范执法水平。
 
    要按照上级领导在全国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教官培训班上的讲话要求,通过完善制度规范、加强教育培训、加强执法监督、落实责任追究等措施,下大力气整治执法突出问题,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针对交通违法处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加强执法现场监督检查,建立民警执法现场记录制度,对民警的执法行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严格落实罚缴分离制度,对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处罚不得收现金,一律通过银行上交国库;严禁交通协管员从事处罚、开具法律文书和扣留车辆、证件、收缴物品等路面执法工作。针对实施道路清障救援中的突出问题,制定调用清障救援规范、公布社会清障救援单位和收费标准,严禁公安交管部门违规收取清障费用或指定清障施救单位拖移故障车辆。针对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工作规范,严格执行事故现场调查、检验鉴定、证据公开、事故认定和复核等程序规定。针对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检验、查验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充分利用驾驶人考试业务监管系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网络平台定期监控,分析驾驶人考试、机动车检验数据,加强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通报并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
 
    五、深入开展执法纪律教育,提高队伍廉洁执法水平。
 
    要加大执法问题查处力度,特别是对曝光的问题,经查实后,一律严肃追究责任。对交通民警以实施罚款的名义收取现金,不开具处罚决定书、票据的,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六条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五条规定,予以辞退或开除;发现交通协管员以实施罚款的名义收取现金的,予以辞退,同时严肃追究带班领导和交通民警的责任。对交通民警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清障施救企业等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七条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五条规定,追究主要领导、交通民警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开除。对交通民警在事故处理执法办案中,徇私牟利,情节严重的,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四条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五条规定,予以辞退或开除。对交通民警违反规定办牌办证,谋取私利,情节严重的,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七条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五条规定,予以辞退或开除。
(值班编辑:Online T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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