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道路运输网 >> 运输管理 >> 运输政策 >> 正文
[江苏]浅谈如何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社会矛盾的化解工作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张加红 2012年12月25日13:28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拥有量迅猛增,“人、车、路”矛盾日益突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也随之增长。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和影响,由道路交通事故而引发的社会矛盾也时有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是交巡警日常工作的基本内容之一,道路交通事故涉及千家万户,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这就要求事故处理岗位应当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牢固树立群众意识、法律意识、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严格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地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但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少数群众对交巡警部门或个别事故处理民警执法进行投诉或信访的现象。因此我们应该深刻剖析引发信访投诉的原因,进一步加强民警队伍建设,提高事故处理岗位民警的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规范办理交通事故案件,尽量减少和避免群众信访投诉问题的发生。

    一、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常见社会矛盾

    (一)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民警通过对事故的现场调查,划分事故双方各自应负的责任,然后根据所承担的责任,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关规定作出事故赔偿认定。但有相当一部分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所承担的不理解,对所负的责任不服而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或者以此为借口达到其他目的上访。

    (二)交通事故赔偿难以到位。多数事故赔偿事故中,车辆不保险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合法的应有赔偿。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际工作中,有些机动车未按规定参加保险或保险额度较少,肇事驾驶人无力负担赔偿或保险公司推诿扯皮等原因,使得受害人应得到的赔偿金一时无法到位,医疗救助得不到保障、生活得不到救助,受害人家属不得不走上访诉求之路。此类案例较多,不胜枚举。

    (三)对交通事故逃逸案未能及时侦破不满。由于极个别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未能及时破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的保险和救助基金制度尚不完善,致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许多问题无法解决,肇事驾驶人未能得到依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者未能得到很好医治,死者安葬费、怃恤金得不到落实,受害者家属向办案民警讨要说法无果的情况下,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不满情绪而上访。

    (四)认为事故处理民警执法不公。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处理民警通过现场勘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后,事故一方或双方觉得不公平、不公正,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民警偏袒了一方,或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民警某方是熟人,或是有靠山。同时,也有极少数民警遇事不够冷静,在道路处理交通事故中态度欠佳,使得事故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意见,进而闹事、上访。

    二、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社会矛盾的主要原因

    (一)事故次要责任一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方由于事故当事人死亡或受到重伤,给受害者本人和家庭造成灾难性打击,在心情十分悲痛的情况下情绪过激,行为过激,当得知家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或生命垂危时,不分青红皂白,指责肇事驾驶人,提出种种苛刻要求。一旦提出的要求未达到,便采取一些过激行为,强行扣车、拦截道路、停尸闹市,甚至有过激行为等。

    (二)赔偿不起埋下的矛盾。一些无牌无证、未检验未保验、拼装、改装、报废车等潜在的安全隐患机动车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容易发生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极易酿成“缠访”、“闹访”,不仅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而且严重影响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

    (三)社会风气影响的矛盾。一是受社会上老实人吃亏思想的影响。有相当一部分人存在大闹大得利、小闹小得利、不闹不得利的思想,一旦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其及家属,就想通过闹事、上访来解决问题。二是部分驾驶人逃避打击、躲避责任。有相当一部分驾驶人肇事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后,置事故受害人于不顾,逃辟法律责任,能躲就躲,能逃就逃,严重影响到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三是受人情关系的影响。个别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到处托人情,找关系,请客送礼,极个别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民警由于过不了人情关、金钱关,在处理个别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着倚轻倚重的现象,引发事故当事人的不满,进而上访闹事。

    三、化解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社会矛盾对策思考

    (一)建立排查预警机制,提前预防矛盾。充分发挥乡镇政法机构、交通管理办公室的作用,紧紧依靠乡镇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织密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信息快速反应网络,超前掌握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苗头动向,依托乡镇政府、村(社区)开展矛盾纠纷排查,积极会同所属辖区乡镇司法所、派出所、人民法庭每月进行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分析,努力获取深层次、多角度预警性信息,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化解,变事后处理为事前化解,变被动调解处理为主动预防,努力将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始阶段。

    (二)建立宣传引导机制,努力减少矛盾。以扎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为主要内容的“五进”交通安全宣传活动,通过展出展板、播放光碟、散发宣传资料、提供咨询服务、个案调解时宣传法律法规等方式,全力提高群众的守法意识,多层次、全方位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引导教育群众正确对待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通过法律途径理性解决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同时,对重点当事人采取 “一对一、一盯一、一帮一”宣传教育措施,防止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引发极端行为或“民转刑”恶性案件。一方面积极向有关领导汇报,一方面耐心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向受害人亲属讲解法律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使群众明白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了损害赔偿纠纷,得到应有的赔偿。

    (三)建立包案明责机制,督促化解矛盾。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调解“属地管辖”和“谁办案、谁负责”原则,本着“案结事了”、便民、快捷、高效的原则,实行大队领导负责督察督办——中队负责人包片区——民警包案的责任机制,着力解决“疑难案”、“重点案”,落实具体承办人、责任要求、办结时限和包接访、包调查、包协调、包稳控等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形成了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人人有责任的包案明责机制。

    (四)创新快速处置机制,及时攻克矛盾。推行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调解“一站式”模式,将道路交通事故调查认定、物价部门估价定损、法院调解和保险公司快速理赔、争取民政救助等事故处理的各个环节集于一体,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抽调专人,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加强沟通,改进服务,建立健全了快速处置快速了结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机制。同时,结合矛盾纠纷的起因、性质和情节等情况,推行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层级负责、分级化解”机制,确保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在初始萌芽阶段就及时化解在本社、本村、本居委会。

    (五)建立案件回告机制,适当暴光矛盾。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相关法律规定,制作完整的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处理程序宣传单,详细向当事人介绍事故的检验、鉴定、责任认定、调解程序、损害赔偿比例、项目、标准等内容,为后期调解工作奠定了基础。对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一时不能办结的,要求办案民警严格按照程序执行案件回告制度,主动登门回访,通报案件进展,适当向当事人暴光矛盾,尽力解决受害人疾苦,争取信任和理解。

    (六)建立联动联勤机制,全面化解矛盾。积极争取县委政法委的支持,设立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分别由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分管领导兼任主任和副主任,大队及各中队事故处理民警、各乡镇政法委书记、乡镇综治办主任、乡镇司法所司法助理员、乡镇交通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为辖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员,参与调解、协调解决相关具体问题,其工作经费和调解员工作补贴由县财政解决,建立考核奖励机制,充分调动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的支持,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实现快审快判快结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效阻止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升上访,避免矛盾的扩大和升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总之,交通管理部门做为公安机关的重要力量,要认清当前的国内外的形势,发挥自身的职能,承担自身的职责,打造安全畅通、和谐稳定的道路交通环境,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好社会管理和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强工作力度,大力整治道路交通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值班编辑:吕海凤)
最新通讯员新闻
信息检索
关键字
类  型
新闻阅读排行
本日排行
本周排行
本月排行
更多>>运输刊物订阅
更多>>精品车辆
新闻回顾
更多>>专题新闻
更多>>通讯员列表
更多>>合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