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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有效避免交通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与违法者发生冲突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刘小满 2011年8月30日8:14

    近期以来,由于交警部门加大了交通违法的严打整治力度,一线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与违法者发生冲突的案例频频发生。交通警察作为公安机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维护道路交通和治安秩序,打击车匪路霸,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重任。同时,交通民警也是与群众接触最多的警种之一,其一言一行直接关系到公安队伍整体形象,特别是身处一线的路面执勤民警每天与交通参与者打交道,纠正和查处违章行为频繁。但处罚者与被处罚者之间往往存在着心理上的对抗,并由此引发语言或行为上的冲突,这种冲突虽然发生在少数执勤民警与违法者之间,但如果处置不当势必影响警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势必对民警造成不必要的伤害。结合公安工作实际本人就民警与交通违法者之间如何有效避免冲突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执勤民警与违法者之间产生冲突的特点
    1、小而快。这种冲突通常发生在执勤民警和违反交通法规的当事人或乘车人之间,一般在几分钟或几十分钟内结束,同时在交通干线公路和交通要道上,易引来群众围观。
    2、易升级。处罚者与被处罚者开始是语言的冲突,但被处罚者往往片面强调已方原因或威胁或引诱,希望执勤民警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在要求得不到满足后进而上升为对民警进行辱骂或殴打。
    3、突发性。执法者和违法者事先往往都没有心理准备,违法者在瞬间为逃避处罚而产生错误想法,导致过激行为产生。
    4、易扩散。冲突结束后,双方对抗心理一时难以随之消失,部分违法当事人会将这种心理转移和扩大,形成对交警乃至整个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不满进而产生对立情绪。
    5、事报复。违法者在发生冲突后采取写匿名信或公开举报的方式对民警进行诬告。
    路面执勤民警与违法者之间的这种冲突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事物矛盾运动的一种表现形式,管理与被管理本身就是一对矛盾。执勤交警与违法者之间的语言和身体上的冲突实质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与社会被管理群体之间矛盾的一个具体反映。
    二、执勤民警与违法者之间产生冲突的原因
    一是从当前复杂的交通管理执法环境的角度来分析
    1、不理解交通管理执法现象比较突出。民警上路执勤执法,依法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消除交通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公安交警的一项最基本的法定职责。然而在有些部门看来,交警上路查纠和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有公路“三乱”之嫌;在一些群众看来,民警上路查纠和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是为了“创收”;在有些领导看来,民警在搞利益驱动等。这样的认识导致交通管理执法受到莫名的指责,交通参与者的交通违法行为得到了不应该的同情和保护。
    2、不配合交通管理依法执法现象比较突出。在交警执法的实际工作中,由于一些交通参与者的法制观念淡薄,对路面执勤民警的纠正和处理极不配合,把民警纠正其交通违章看作是与自己过不去,找茬子,把民警依法纠正交通违章,督促违法人消除违法行为,确保安全、文明驾车的善意、善举,错误地予以抵触、敌视和对抗。
    3、恶意攻击交通管理依法执法的现象比较多。交通管理执法面宽、线长,频率高,查处的违法对象多,查处一起违章行为,就有可能牵动或得罪一家人、一群人、一个单位、一个部门,并且执勤执法多在街道公路上,加上一些群众的不理解,经常导致民警依法执法受到不应有的指责和攻击。甚至,有些车主、驾驶员有预谋、有组织地对民警执法横挑竖挑,并采取“恶人先告状”的方式进行不实举报、投诉。
    4、暴力抗拒交通管理依法执法现象时有发生。公安交警是公安机关代表党委政府依法履行道路交通管理职责的一支专门力量,在打击涉路违法犯罪方面具有很强战斗力。但由于交通管理执法的强制力保障还不够,部分群众法制观念不强,直接交通参与者成份复杂等原因,暴力抗拒交通管理依法执法日趋严重。
    二是从如何规范执勤民警的执法水平的角度来分析
    1、以管理者自居,执法存在官僚化。执勤民警是代表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管理者和执行者,手中握有一定的权力。一些民警便有一种高高在上以管理者自居的权势心理,认为我是管理者,你就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我的管理、接受我的处罚,因而在查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不能以平等的态度待人,把违法者的申辩和不合作态度认为是对自己的不尊重,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另外,部分民警对相关的交通法规了解仅仅停留在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程度上,纠正交通违法在执法程序、法律文书的使用上存在错误认识,对于交通管理相关的其它法律法规基本上没有什么概念,也很少涉及。
    2、重处罚轻教育,执法存在表面化。在路面执法中,重处罚轻教育的现象较为普遍,基本上是违法必罚,交通法规中的警告条款运用得很不够或者基本上不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民警只为了罚款而不纠正交通违法行为的普遍认识,从而得不到公众的认可和支持。
    3、存在“四难”现象,执法情绪化。民警在工作中不注意控制自己的情绪,尤其是在心情不好或长期在恶劣工作环境中工作的情况下,火气大、情绪差,将驾驶员作为出气对象,对驾驶员训责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部分民警方式方法欠妥,语言不规范,说服不到位,造成不少驾驶员在接受处罚时产生抵触情绪。
    4、没有做到一视同仁,执法随意化。在路面执法中还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特权车、关系车、熟人车不处罚或降格处罚的情况,同一种交通违法行为在不同地方不同民警中有不同的处理结果,容易造成执法的不公平和不公正现象。

    三、执勤民警预防和妥善处置冲突的对策
    1、以人为本、人本管理。在日常交通管理工作中,执勤民警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把思想、立场调整到保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上来,采用“人性化执法、人性化管理”的执法模式,怀着对人民群众深厚的感情去执法,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公平、公正地开展执法活动,树立良好的公安形象。
    2.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执勤民警在路面执勤纠正和处罚违法者时,应严格依法办事,一视同仁,不能搞暗箱操作,执法不公。在处罚时要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罚幅度适当,不能乱用自由裁量权,做到“对内对外一个样、生人熟人一个样、城里农村一个样”,消除执法不公现象,让违法者无机可乘。
    3、罚教并重,方法灵活。民警在纠正违章时,除了要用简练、规范的语言指出驾驶员违反法规的条款及处罚依据外,还要根据不同的处罚对象选择不同的工作方法,尽可能地减少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冲突,如:对脾气暴躁、倔犟的人不气不激,避其锋芒,缓而软治;对死缠软磨的人不发脾气亮出底牌,绝其妄想;对明知故犯,投机取巧的人不讽刺,不挖苦,多做工作;对性格内向爱面子的人要因势利导;对知错改错的人要灵活处理,予以方便。
    4、文明办案、礼貌待人。执勤民警在路面执勤查纠违法行为时应把自己摆在与驾驶员平等的位置,尊重对方的人格,礼貌待人,以理服人,尤其是当违法者为自己申辨时,要耐心倾听,让对方把话说完,然后针对其辨解的理由向其宣传法律法规知识,指出其违法和处罚的依据。这样做既可使违法者受到交通法规的教育又能避免伤害违法者的自尊心,减少对抗心理。
    5、果断处置,化解矛盾。执勤民警与违法者的冲突时,民警也有不妥当的语言和行为。因此,执勤民警在意识到自己有过错后,要及时主动地调整自己的情绪和行为方式,化解对方的对抗心理,防止冲突发生,这样做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也维护了人民警察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6、掌握策略,灵活处理。执勤民警身处交通管理第一线,与形形色色的违法者打交道,在执法过程中要善于灵活运用方式方法,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当执勤民警与违法者发生矛盾时,要学会沉着冷静,正确应对,妥善处理。一是转移处理空间,把违法者带离现场到办公室处理;二是转移处理时间,可约定另外一个时间来处理;三是将违法转交其他同事或上级领导来处理。(文龙新 刘小满)


 

(值班编辑:Online T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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