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盗窃高速公路交通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高速公路基础设施不断改善。随之,汽车偷逃通行费行为也频繁发生,诸如,一些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利用中途换卡、伪造通行凭证、假冒军警车辆及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等方式逃漏通行费;更有甚者,高速公路的电缆、变压器等安全设施,累累发生被盗,严重威胁着车辆通行的安全。
据了解,该《意见》出台前,对“伪造、掉换通行凭证或使用伪造通行凭证号牌等行为,只能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偷盗设施的犯罪嫌疑人则移交当地公安部门按普通盗窃罪进行处理。由于作案成本低,违法代价小,偷盗公路设备行为愈演愈烈,甚至从“小偷小摸”向合伙,团体规模作案发展。
此次出台《意见》规定,使用伪造、盗窃、买卖、冒用军车号牌或采用掉换通行卡等方式,减少实际通行计费里程;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其他车辆交费优惠证明;假冒绿色通道免费车辆;采用影响计重的方式,隐瞒车辆实际载重或以非法手段偷逃通行费,数额较大的将依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意见》还规定,盗窃高速公路交通设施,将以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117条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