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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开封县运管所道路客运行政许可流程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刘予彬 2010年11月25日9:50

    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九条之规定。

   二、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验合格的车辆;
    2、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三、审批程序:申请从事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相关材:

    1、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3、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四、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旅客急救、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4、三年以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五、审批期限: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客运经营者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值班编辑:Online T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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