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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在全省率先试水汽车合同备案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徐光辉 2010年11月17日6:40
    摘要;浙江台州往后消费者买车将拥有一份规范合同,一改以往由销售商说了算的“霸王合同”。

    日前,笔者从台州工商部门获悉,不久的将来,台州将在全省率先试水汽车类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今后汽车消费者将会从汽车销售、维修商手里拿到一份规范的合同。
 
    据了解,7月13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批复了省工商局的申请,同意在台州市开展汽车销售、保养、维修合同格式条款备案试点工作。

   近年来,台州私家车保有量迅速增加,由汽车消费侵权引发的投诉也直线上升。据统计,截至9月18日,该市共受理汽车类相关投诉共309件,涉及合同及加价等方面而引起纠纷的占据较大比例。此前,浙江省工商局曾对国内外汽车品牌销售商的合同进行过一次调查,发现销售商与消费者订立的合同大量采用格式条款。

    调查结果促使该省工商局决心试行汽车类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旨在通过合同格式条款进行备案,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利益。

    据统计数据显示,截至9月20日,台州市所有纳入格式条款备案范围的391家企业全部完成了备案申请工作,共申请备案格式合同437份,申请备案率 100%。从备案审查结果来看,汽车类合同普遍存在以购车交接单代替合同,除了客户信息外,有关车型、交车时间等只是三言两语,也没有违约责任条款,更没有诸如质量、交付及验收方式、保险、上牌及修理、更换、退货、争议解决方式的等系列约定,根本不符合《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款要求。另外,此类合同中 “霸王条款”较多。其共性问题包括:合同双方违约责任不对等;新车出现质量问题“只修不赔”;设置汽车所有权转移的“双保险”条件;擅自扩大“不可抗力” 的范围;汽车价格的特别约定加大了购车风险;混淆定金、订金和预付款概念;强行代办上牌、保险服务;规定汽车经消费者提货时验收无异议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卖方保留合同最终解释权;合同约定事项标准不明确等。
(值班编辑:Online T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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