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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来源:重庆运管局 2009年8月18日10:4

    2009年8月,市政府出台了《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渝府令[2009]227),为了让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市交委对相关热点问题予以解读。

    一、出台《办法》的相关背景

    公共汽车客运是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共事业,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出行和生活环境的改善。近年来,我市公共汽车客运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仍面临不少问题:一是公共汽车客运定位尚未通过立法加以明确;二是公共汽车客运规划滞后, 线网设置不尽合理,不能完全适应城市发展和市民出行需要;三是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尚未形成;四是公共汽车客运市场还存在经营不规范、服务质量有待提高等诸多问题;五是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公共汽车客运发展滞后。这些问题不仅制约了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而且影响了政府依法行政的形象,亟需通过公共汽车客运立法加以调整和规范。

    二、《办法》中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公共汽车客运的定位

    公共汽车客运承担了广大市民的日常出行任务,是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质。《办法》确定公共汽车客运是具有公益性的服务行业(第四条),明确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应当向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第五条),并承担公益服务义务——特殊群体的免费乘车义务和突发事件的应急疏运义务(第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同时基于其公益性质,明确了政府对公共汽车客运的扶持措施,一是,第四条明确通过优化配置公共资源、制定优惠政策等措施支持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发展;二是,第五条规定对公交企业的公益性支出给予合理补偿;三是,第四十九条确定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和站场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

    为建立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公共汽车客运财政补贴政策和价格机制,《办法》第五条规定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公交企业的公益性支出核实认定后由政府给予合理补偿;同时第六条还规定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公共汽车客运财务监控机制,掌握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成本和利润。

    (二)关于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的准入退出制度

    为严格我市公共汽车客运准入机制,提高行业安全服务水平,《办法》对《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道条)设立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许可和企业特许经营许可进行了补充和细化。明确了线路经营权作为国家的公共资源,应当通过许可进行配置,并且严格限制了取得线路经营权的条件(第十四条):(一)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二)申请主城区线路经营权应当有自有产权的10座以上(含10座,下同)主城区班线客运或公共汽车客运车辆500辆以上,50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申请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线路经营权应当有自有产权的10座以上的班线客运或公共汽车客运车辆30辆以上,3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三)有符合规定的客运驾驶员;(四)有可行的经营方案和安全管理措施;(五)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合格;(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一)项要求申请线路经营权的主体必须是已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企业,结合第(二)项所述企业应自有班线客运车辆或公共汽车客运车辆的要求,即为申请线路经营权的企业应是已取得班线客运经营许可或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的企业;第(二)项是取得线路经营权条件中的核心内容,分为主城区与主城区外两种情况,申请主城区线路经营权要求有主城区班线客运或公共汽车客运车辆500辆以上,50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有利于促进公交企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和实现对公交企业的数量限制;申请主城区外线路经营权要求有班线客运或公共汽车客运车辆30辆以上,3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与大部分区县的客运企业规模和公共汽车客运市场发展要求相一致。为了适应市场发展和主城区外区域中心城市等公共汽车客运做大做强的需求,《办法》同时授权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高该项规定的条件。第(三)项是对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的要求,根据现有法规,驾驶员应符合市道条的相关规定。在公交企业的特许经营许可方面(第十九条),鉴于市道条对许可条件已有规定,在《办法》中只是结合实际工作对申请需提供的材料予以明确。

    在严格市场准入条件的同时,《办法》也完善了相应的退出机制。一是撤回线路经营权的规定(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明确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撤回线路经营权:(一)未按线路经营权证及车辆投放的要求投入营运的;(二)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停运的;(三)转让、质押线路经营权或将线路经营权交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四)出借、出租线路经营权证的;(五)公交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线路经营权的(不受情节严重的限制)。二是撤回企业经营许可的几种情况(第六十条、六十一条):(一)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二)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或其他紧急运输任务的;(三)安全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四)公交企业因管理不善造成重特大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等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前三种情况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撤回企业经营许可。对于第四种情况,《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作出了对事故车辆吊销客运线路牌、车辆营运证的处罚规定,《办法》予以进一步补充,对企业可撤回经营许可,以强化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三是建立线路经营权期限制度(第二十一条)。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期限为4—8年,这既否定了经营者的终身制意识,也增强了经营者的竞争意识和市场的优胜劣汰功能。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同意延期的,收回线路经营权,这也有利于行业管理部门对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的调节和控制。

    (三)关于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体制

    《办法》的相关条款对管理权限进行了规定。主城区外的区县,公交规划、线路许可、企业许可、车辆管理均由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在主城区,公交线路大多涉及两个及以上的行政区域,为保证主城区公交线路的统一协调,加强对其宏观调控,《办法》明确主城区公交规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编制、主城区公交线路的许可权限赋予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但为加强对企业、车辆的属地管理,《办法》同时赋予主城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交企业许可权、车辆管理权等。

    (四)关于公共汽车客运的安全保障

    《办法》制定中始终贯穿了保障运输安全这一原则,从市场准入、企业经营、车辆要求、行为规范等多个环节把关,设立了严格、有效的法律制度:一是第十四条申请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将符合规定的驾驶员、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作为必备条件,从源头上严把市场准入关;二是第三十五条专条明晰了企业六个方面的安全工作职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是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和四十八条要求公共汽车年度未经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经营;公共汽车技术状况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公共汽车上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保证标识和安全设施的完好和正确使用;四是在行为规范上,也对调度员、驾乘人员、乘客、公共汽车客运站场作出了严格要求,如第四十一条要求调度员阻止存在安全隐患、车技检测不合格车辆营运,第四十五条禁止乘客携带三危品上车等。

    三、热点问题的行业规定和监管要求

    (一)关于站点设置规定。《办法》第五十二条按照方便群众出行、科学合理设置的基本原则,并参照最新颁布的国家标准,对站点设置提出了要求:(一)一般按照300米至500米距离设置;(二)同一站点的上、下行站点距离不得超过50米;(三)站名一致。同时为保障群众的知情权,便利群众乘车,《办法》第二十四条设立了变更公告制度,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及时将公共汽车客运线路新增、调整,站点变更等情况向社会公告。公交企业应当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公告,在线路各站点进行公示。

    (二)关于公共汽车滞站揽客问题。滞站揽客问题一直是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的“顽疾”,影响了群众正常出行和城市形象,成为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办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共汽车客运“不得随意上下客、滞站揽客、中途甩客、拒载和倒客”,并在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中作出了处罚规定:违反此规定的,对公交企业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驾驶员和乘务员予以警告,可处100元罚款。从企业和驾乘人员两方面的处罚来遏制滞站揽客等违规行为,维护出行群众合法权益。

    (三)关于公共汽车开启空调问题。重庆的气候特点决定了出行群众对开启公共汽车空调设施的需求,但群众出行舒适性的要求和企业节约成本之间的矛盾常常成为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之间争执焦点。《办法》第四十二条从以人为本,为群众提供舒适的乘车环境,提升行业服务水平的角度出发,规定“空调车厢内温度高于二十八摄氏度时,应当开启车辆空调设施”,意即高于二十八度是开启空调的最基本标准,而不是高于二十八度才能开启空调,管理部门和公交企业在制定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时,可以补充细化其他标准。《办法》在第六十六条对违反此规定的驾驶员和乘务员作出了“予以警告,可处100元罚款”的处罚规定。

    (四)关于挂靠经营问题。经营主体将依法取得的线路经营权交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俗称承包挂靠经营),成为影响道路运输行业服务质量、安全、和谐和稳定的重要因素。行政许可法、市道条对此均予以明令禁止。《办法》第三十七条禁止挂靠经营,并对将线路经营权交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具体情形作出了明确界定:(一)车辆实际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管理的;(二)车辆未纳入企业统一管理、调度的; (三)车辆营运收益归属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不由企业直接支配的;(四)向驾乘人员或其他人员收取购车款、承包费等资金的;(五)法律责任实际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的;(六)其他变相将线路经营权交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第五十八条对该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撤回线路经营权”。

    (五)关于对驾乘人员的考核规定。长期以来,公交企业对驾驶员和乘务员的考核以经营效益作为主要指标,驾乘人员为追逐效益最大化而时常发生随意上下客、滞站揽客、争道抢道等违规行为,导致了行业的恶性竞争和劣质服务,还成为公交安全的严重隐患。公共汽车客运的公益性要求该行业应坚持公共利益优先、有序竞争原则,故《办法》第三十四条对公交企业的经营规范中要求“对驾乘人员实施安全服务质量考核;不得对驾乘人员实行经营效益考核”。目前,行业管理部门依据《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对公交驾驶员进行考核,公交企业应参照此对驾乘人员实施安全服务质量考核。

    四、该《办法》中重点关注的其他内容

    (一)《办法》对免费乘车群体的规定(第四十三条):身高1.2米以下(含1.2米)的儿童、残疾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年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和盲人按照国家和政府有关规定免费乘车。

    (二)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的情况(第四十四条):

    1.经营车辆上未按规定标明营运收费标准的;

    2.出具不符合规定的车票或者无票经营的;

    3.使用电子乘车卡但是电子读卡机无法使用的。

    (三)乘客规范(第四十五条):

    1.不得危害驾驶员、乘务员人身安全或者影响车辆正常运行;

    2.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以及易污染、有碍乘客安全或者健康物品乘车;

    3.不得损坏车辆设施;

    4.不得伪造、涂改、转借票证或使用过期票证;

    5.不得将优惠卡、免费卡转借、转让他人使用。

    五、相关政策查询查阅途径

    公共汽车客运的相关政策可通过登陆重庆市道路运输网(www.cqyg.net)查询。

(值班编辑:兰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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