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三门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台州市中级法院指定的交通行政诉讼案,原告是天台县内短途客运经营者许维林,被告是该县交通局。据法院介绍,原告已经第三次把天台县交通局推向被告席了,诉讼时间长达8年之久,这在行政诉讼史上实属罕见。
2000年,天台县交通局出于城乡客运一体化的需要,决定对县内短途客运线路进行改造,并制定由天台县人民政府批转的《天台县短途客运线路改造实施意见》(以下为实施意见),按“实施意见”规定计算,原告在天台城关至街头线营运的两辆客运面包应得到26700元损失补偿金。2001年,线路改造如期完成,损失补偿金却迟迟不付。2001年3月,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把天台县交通局告上了法庭。天台县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愿意按“实施意见”规定计算,履行补偿责任。原告以撤诉了结此案。
事后,天台县交通局在法庭上的承诺并不兑现,不仅如此,又不顾原告的合法权益,于2004年6月11日出台了与“实施意见”相违背的《关于天台至街头短途客运线路改造成本分摊遗留找进款向题处理的通知》(以下为通知),按“通知”规定,原告的损失补偿只能拿到2500元。原告在无法接受的情况下,于2006年上诉台州市中级法院,再次把天台县交通局推向被告席。仙居县人民法院受台州中院指定受理此案。仙居县法院经审理,于2006年12月13日作出判决。判决撤消与“实施意见”相违背的“通知”,认定“实施意见”有效,被告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仙居县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以“经济紧张”为由拒不履行执行义务。两年多过去了,原告只好于2008年11月30日再次上诉台州市中级法院,第三次把天台县交通局推向被告席。
三门县法院表示,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结果如何,令人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