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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薛城一客运车出车祸挂靠公司同担责
来源:大众网 记者 秦庆国 2008年2月27日10:28

    日前,薛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客车车主刘某赔偿49000元,所挂靠的某公司赔偿12000元。

  去年1月26日,被告刘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沿店韩公路由北向南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乘车人王某身体受到重伤,经事故认定,乘车人王某不负事故责任。由于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某及其挂靠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种经济损失10万余元。

    薛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之间的交通事故,有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双方没有异议。因该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害,被告刘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划分予以赔偿,被告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应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综合计算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多项费用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律专家认为,在本案中,司机刘某作为侵权人承担责任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根据“谁受益谁担责”原则,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从中获利,虽然它不是车辆所有人,它仍有义务承担责任,所以,法院判决它在获利范围内承担责任,是合理的,也是符合公平原则的。

(值班编辑:兰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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