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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催热承运人责任险

2005-08-11 09:04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

  8月1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配套法规将正式实施。

  《规定》中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进行赔偿;对于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进行赔偿。如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或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以及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其实在2004年7月1日施行的《条例》对客运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已经有了相类似的规定,《规定》是对《条例》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有专家指出,道路运输客运经济,涉及到公共利益,不是简单的某一个人和某一个乘客的关系。所以,为了保障旅客的合法利益,要求承运人必须参加保险,一旦出现了承运人的责任事故,由保险公司负责支付,给予赔付。

  去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条例》正式施行之际,推出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产品。主要以由于旅客乘坐承运人提供的客运汽车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运人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障内容,产品的市场反应还不错。自去年起各省开始全面实施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在有些省份,一些未按时投保的企业反映承运人责任险费率过高以及相关条款过于严格,目前只有少数几家保险公司正式与客运企业达成投保协议。某保险公司负责人说,他们之所以至今未卖出一份承运人责任险保单,主要是因为客运企业“坐地压价”,开出的费率与保险公司在监管部门报备的费率差距太大,“有些根本是‘半价’。”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放弃这块“蛋糕”。

  北京某大型客运公司营运负责人表示对承运人责任险险种本身以及投保情况都还不是很清楚。

  作为一项强制性法律制度,《条例》并未将承运人责任保险作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行政许可条件。一家运输管理所的负责人就建议应该把承运人责任险作为道路客运企业线路审批、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企业安全资格认证和营运客车年检的必备项目。

  相关人士表示,《规定》中涉及承运人责任险方面的内容还有待和保监会的进一步沟通协商,不便透露细节,在此之前将继续沿用《条例》中的做法。

  链接

  近年来,我国道路旅客运输业发展迅速,完成的客运量、旅客周转量在综合运输体系中所占的比重逐年增长,2004年已分别达到了92.1%和54.8%。目前,全国从事道路客运的经营业户已达37.7万户,从业人员420余万人,客运车辆153万辆,道路客运站10074个,一个干支相连、覆盖城乡、遍布全国的道路客运网络已基本形成。
  根据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每名旅客死亡赔偿额不超过4万元,而《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规定的海上人身伤害赔偿的最高限额较高,为每人80万元;铁道部《关于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规定》中,每名旅客死亡的赔偿限额是4万元。

责任编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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