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信丰县人民政府向全县发出切实做好过度期满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公告
为切实加强和认真做好过渡期满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根据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省教育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近期印发的《关于做好过渡期满校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省“三厅”联合通知)精神,信丰县人民政府对加强过渡期满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高度重视,紧密联系该县校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实际,就加强与做好过渡期满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近期向全社会发出公告。
公告要求该县各乡(镇)、工业园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应切实提高做好过渡期满校车交通安全管理重大意义的认识。强调,国务院颁布与实施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是国家从立法层面将中小学(幼儿)校车安全行为列入义务教育内容和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的重要举措,也是保护少年儿童健康快乐成长,实现民族振兴、国家富强、社会安定和谐的重大决策。为此,该县政府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广大群众务必站在政治高度,提高对过度期满校车交通安全管理的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贯彻落实省“三厅”联合通知精神,大力支持和主动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把过渡期满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做细、做好、做扎实。
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自《条例》颁布施行之日至今年8月31日为新国标校车转型的过渡期。目前,该过渡期即将期满。为此,该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从9月1日起,县辖区内凡不符合国家制定的“GB24407-2012校车标准”的车辆,一律禁止用以集中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一律禁止上路开展营运学生、幼儿服务,对原已注册登记不符合现行专用校车标准的集中运送学生、幼儿车辆,必须由车辆使用单位或车辆业主(管理人)于8月底以前自行负责回复机动车原貌,在回复原貌前车检部门一律不得通过机动车查验,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不得上路行驶服务。有关管理部门对车辆数据和信息应及时更新,对原录入不符合现行专用校车标准的车辆信息应予全面清除。
公告还强调,从本年度9月1日起,县辖区所有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严禁使用非专用校车接送学生和幼儿,严禁使用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严禁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或未按照程序办证办照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严禁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或服务资质的人员驾驶校车和提供校车服务,严禁发生校车超员、超速或酒驾、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县教育部门、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省“三厅”联合通知和本公告精神,加大全县城乡路面通行秩序管理,施化交通违法查缉力度,严惩严治校车交通违法行为,全力确保接送学生、幼儿车辆道路交通安全。
与此同时,该县人民政府还要求全县人民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支持力度。校车使用单位应严把车辆标准关、安全生产管理关、驾驶人员和随车服务人员资质关,全面落实校车管理的安全制度和安全责任;校车驾驶人员要正确履行安全职责,做到不违章驾驶、不带“病”上路、不开“英雄车”、超载车和违章车,不酒后驾驶和疲劳驾车;广大学生(幼儿)家长要正确引导和教育小孩不坐违章车、不坐超员车、不坐改装、拼装车,以法律意识保障好自身安全,以高度的政治意识和珍惜生命理念培育好祖国的下一代。
为了大力营造宣传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省“三厅”联合通知和本公告之精神的浓厚舆论氛围,该县人民政府要求该县《信丰报》、县电视台等主流媒体要依据本公告精神,大力加强对做好过渡期满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舆论造势;县教育主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省“三厅”联合通知要求,优化校车行驶路线布局,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在学生上下学高峰期联合加强对涉及校车交通违法的专项整治活动,通过各种宣传形式和强化宣传力度,以高压态势严查严治校车交通违法;各乡、镇(工业园)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要密切关注过渡期满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凡发现校车交通违法,要加强监督干预,主动向行政执法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不断形成严厉打击“黑校车”、“非专用校车”非法上路、违法营运的工作合力和舆论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