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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邮政规定快件两次以上投递可另收费
来源:商用车新网 2016年8月11日8:30

  在我国快递业发展史上,鲜有一个地方法规成为一种现象级的话题。

  7月30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南京市邮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引发争议的条款是,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员原因,两次或者两次以上没有成功收件,但收件人仍要求投递的,快递企业可以收取额外费用,但应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

  小编,今天就掰扯一下这个话题。

  条款合理合法?

  缘何引发如此大的争议?


  ①有“法”可依。国家邮政局印发的《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第28条的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对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

  国家质监总局、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的“快递服务国家标准”也有类似的表述:

  首次无法投递时,应主动联系收件人,通知复投的时间及联系方法;

  复投仍无法投递的,可通知收件人自取,并告知自取的地点和工作时间。收件人仍要求投递的,快递企业可提供相关服务,但应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和服务费用。

  言外之意是,如果收件人需要第三次投递,快递企业可以向收件人收取一定费用。

  既然《条例》中该条款师出有名,为何会鲜花与板砖齐飞?在小编看来原因在于:

  ②如何界定?凡是一涉及到收费,总能引发争议。收费理由则是被质疑的标靶。

  《条例》让 “两次或两次以上没有成功收件”作为收费与否的界线,问题自然随之而来——

  一是,如何证明快递员进行了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投递?

  二是,两次或两次以上没有投递成功,是快递员的原因,还是收件人的问题?

  三是,当存在争议时,谁来当这个裁判?

  四是,如果在双方约定的时间范围之外投递,是否算是一次有效投递?



  《规范》明确“投递前,收派员应当电话联系收件人,确认客户地址并且预约投递时间。”当下,又有多少快递员在投递前会给收件人打电话?如果未打电话直接投递,是否算一次有效的投递?

  概括起来就是,《条例》没有明确规定两次免费投递的认定标准,操作标准。

  ③怎么收费?三次及三次以上的投递,快递公司可以收费,但应提前告诉收件人收费标准。该条款也引发了较大的争议。

  从《条例》中的表述来看,没有明确收费投递的收费标准、方式、收费的主体。仅从字面理解来看,《条例》将收费标准等的主动权让位于市场和企业。

  这难免让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担心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

  ④合法性待商榷。小编注意到,《规范》第二十九规定:“投递过程中,妥善放置其它未投递的快件,严禁委托他人投递和保管快件。”而《条例》则允许代收人接收快件。

  企业拍手叫好!

  试问哪家企业敢打头炮?


  虽然存在诸多质疑,但是这对快递员和快递企业来说是一大利好的政策。这符合市场规律,快递员的付出可以得到相应的回报。

  但问题是,哪家快递企业敢于向收件人收费?

  日前,快递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快递企业都在努力提升服务质量,而且资本的介入和上市也将加速转型升级的步伐。但是在加盟为主的经营模式下,基层网点的价格战没有停息的迹象。

  快递行业专家赵小敏对小编表示,快递行业的品牌集中度不高,没有形成足够的客户忠诚度,客户选择的余地较大。在服务质量没有明显提升的情况下,一旦开了有偿投递服务的口子,就等于把客户赶向了竞争对手。

(责任编辑:魏美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