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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大余:夜半凌晨花样女子被撞倒遭后二次碾压致死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廖慧 2015年3月17日10:12

  2015年3月7日凌晨时分,整个县城已经清净下来,伯坚大道作为323国道通过大余的必经路段,却依然是车来车往。在大余县城务工的江苏女子侯某,跟往常一样,下班后经过伯坚大道回宿舍休息,让她怎么也没想到的是,这个再平常不过的时刻,死神却突然降临到了自己身上。凌晨1点20分左右,侯某在伯坚大道横穿公路时,一辆往广东南雄方向行驶的大货车猛然将她撞倒在地,紧接着一辆同一方向行驶的小轿车又将她碾压并拖行了十多米之远,只有24岁的侯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

  经过交管部门现场勘查,受害人已经当场死亡,而现场却只有肇事车辆留下的一些零星碎片,办案交警根据这仅有的物证和目击者的描述迅速展开侦查。由于现场肇事车辆的遗留物很少,目击者也没看清肇事车辆的车牌号,加上受害人是从新福满楼位置横穿公路的,刚好属于监控盲区,所以给交管部门的侦查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就在侦查工作艰难进行了一个半小时之后,案件有了新的转机,其中大货车的肇事司机胡某投案自首了。有了胡某的投案,案件变得明朗清晰了起来,根据距新福满楼路段不远的梅关大桥红绿灯监控视频资料,胡某驾驶的是一辆大货车,为第一辆肇事车,监控视频中紧随其后的小轿车特征一览无遗,根据反复比对推断,这辆小轿车就是另外一辆肇事车辆,根据这一线索,办案民警于当天凌晨4点30分将另外一名肇事者廖某抓捕归案。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从事故发生到两名肇事者抓获归案仅仅用了三个多小时。经审讯,肇事者胡某、廖某分别是南昌县人和大余县吉村镇人。据胡某供述,案发当时,他以为自己撞上的只是一块石头,所以就继续开车离开了现场。而据肇事者廖某供述,事故发生时,他以为自己碾压的是一个沙包,在行至梅关大桥红绿灯处发现车子前面的大灯不见了,而且还有碰撞的痕迹,于是,又开车原路返回,在经过事故现场时,看见有警车和救护车在现场处理事故,廖某便将车停在建材街,步行至事故现场附近观察,在确认自己撞死人后,廖某开车慌忙回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责任。”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肇事者胡某和廖某的行为属于肇事逃逸行为,但胡某有投案自首情节,可以酌情减轻责任。

  两名肇事者要为他们的肇事逃逸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将为这起交通事故付出应有的代价。然而,不管他们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付出怎样的代价,都无法挽回受害人失去的生命。假设,事故发生后,肇事者选择的是停车救人,而不是逃逸,也许悲剧就不会发生。在此,交警要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千万不要选择逃逸,因为,逃逸行为,除了是对人生命安全的漠视,更是对道德和法律的亵渎。

(责任编辑:陈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