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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塔城地区运管局宣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两项国标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巴哈提古丽、周旭升 2014年5月12日10:44

  5月9日,塔城地区运管局召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两项国标宣贯会,来自五县二市运管局及驾培机构负责人、局机关共60人参加了宣贯会。

  宣贯会上,局领导及相关处室领导宣读〈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通知〉、《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补充通知》文件精神,为将宣贯会议精神落到实处,局党组书记李振德就做好两项国标提出三点意见。

  ——充分认识《资格条件》和《技术要求》实施的重要意义。李振德指出:认真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资格条件》和《技术要求》,是道路运输行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的重要举措,是强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监管,严格驾驶员培训机构准入的有力保障,希望各县(市)运管局和驾培机构要充分认识《资格条件》和《技术要求》实施的重要意义,把文件精神带回去,加大宣贯力度,认真组织人员学习,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规范行政许可审批,确保驾培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自治区运管局已将行政许可审批权下发到基层,希望各县(市)运管局要规范行政许可审批,严把驾驶员培训机构准入关,今后,各县(市)运管机构对辖区内新增及升级驾培机构的受理和许可,要严格按照国家《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2013)标准审核,对达不到相应条件的坚决不予许可,严把审核关,确保驾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加强驾培行业的业务指导力度。

  各县(市)运管局要按照《资格条件》和《技术要求》两项国家标准和《教学与考试大纲》的要求,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育与考试大纲》的培训要求,规范驾培机构的经营行为和教学活动,通过严格驾培机构的经营行业管理,切实规范我区驾培市场秩序,促进驾培行业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杨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