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党的群众工作环境、工作对象和工作内容都发生了变化的新时期,如何做好群众工作,正视新情况、新问题,创新观念,创新工作方式,是摆在我们道路交通管理部门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
近几年来,我县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每年都有三、四十起。死亡事故的发生,极易引起矛盾激化,引发群体事件。为及时处置死亡交通事故,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作为专门负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一个部门,我们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及时有效地化解了因死亡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
一、正确处理好“先安葬再处理”与“先处理再安葬”之间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
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之规定,死亡事故的行政调解,必须是“先安葬后处理”。但在实际工作中,死者家属及其亲朋好友往往
在事故发生后,情绪异常激动,强烈要求“先处理后安葬”,有的到上级党委、政府部门上访,有的甚至停尸、堵路、闹事,似乎安葬了,势必会影响损害赔偿的处理,心想以死人枕头,不怕对方不出钱,不怕政府不作处理。对此,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出于维稳角度的考虑,往往指示交警部门迅速出面进行调解,客观上形成了“先处理后安葬”的局面。
死亡事故发生后,何时进行调解,我们没有机械地执行部门规章的规定,而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在通过耐心的法律宣传、解释及说服教育的基础上,受害方愿意接受“先安葬后处理”的,我们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绝不让 “老实人”吃亏,耐心做加害方的思想工作,尽量满足死者家属的合理要求,使之在精神上得以安慰。
对于一时思想转不过弯,坚持“先处理后安葬”的死者家属,我们也没有机械地执行“先安葬后处理”的规定,必定是人命关天的大事,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先以人民调解员的身份,及时介入调解,最终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快速化解了矛盾纠纷。
二、采取与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相结合的方法 快速化解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
死亡交通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一般总是要求先处理后安葬,抬尸闹事的事件时有发生。为维护社会稳定,我们一般都是先以人民调解员的身份提前介入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我们认真地向双方家属及其群众进行法制宣传,耐心讲解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积极做好调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如“2013·03·06死亡事故案”,戴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行人吴某某发生碰撞致吴死亡。事故发生后,死者吴某某家属坚持“先处理后安葬”,乡政府及时组织乡、村领导与双方家属进行协商,我交警及时介入,经过两天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快速化解了矛盾。交警的提前介入,减轻了党委、政府及领导的压力,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提前介入人民调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有利于快速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即使未调解成功,也为下一步交警的行政调解打下基础,减轻压力。
若受害方的要求与肇事方的答复相差甚远,交警的行政调解及人民调解确有困难的,我们便及时向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及巡回法庭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及时启动“三调联动”机制,争取尽快处理。 “三调联动”主要针对“行政
调解”、“人民调解”单独处理比较困难、矛盾突出的疑难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协调处理,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效互补。实行“三调联动”,当事人在诉前就能与律师、法官见面,易消除当事人的晓幸心理。各组成人员能充
分利用“三调联动”这一平台,从不同角度向当事人大力宣传交通法、民法、民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能及时解决纠纷,既节省交警部门的人力物力,又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能实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双赢目的。
三、坚持依法和自愿协商的原则 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在调解处理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理服人;以和蔼耐心的态度,虚心倾听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的意见,耐心讲理讲法,说服当事人互谅互让,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让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端。但是,我们也时刻注意杜绝因一味追求快速化解矛盾纠纷而忽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若当事人不愿经交警调解,或者经过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都希望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我们都一一提供相关法律手续和资料等级方便。
四、照顾特殊困难群体 积极为死者家属申请道路交通
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处理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遇有双方家庭经济非常困难,连安葬费用都不能及时到位的特殊困难户,我们及时启动社会求助基金救助,为受害人及其家属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2013年,仅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共申请求助基金4笔,金额达63879元。如黄海军与胡正刚死亡事故案,黄海军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于2013年8月5日04时40
分在304省道249.8KM处与胡正刚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胡当场死亡。死者家庭非常困难,事故发生后,双方因赔偿问题迟迟达不成协议,死者难以及时安葬。鉴于此,我们及时为其家属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1万元,通过做大量的思想工作,死者最终得以安葬,此极易激化的矛盾得以平息。民事赔偿最终在法院调解解决,此1万元救助费通过法院予以追回。
近几年来,我们以思想上高度重视群众,感情上紧紧贴近群众,作风上真正深入群众,工作上充分依靠群众的模式,认真开展了死亡事故调解工作,除少数因是否能按城镇户口标准计算赔偿数额难以断定,或肇事方家庭确实有困难,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受害方向法院起诉外,90%死亡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都是通过我们我们交警调查处了结。交通警察踏实认真、尽职尽责的工作作风得到了锤炼,行政机关良好的工作形象得到了提升,执法权威得到了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度也相应地得到了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