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将于9月29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区道条主要针对非法营运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了调整。由于宁夏深居内陆,经济落后,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绝大多数是A级车,车况较差。在违法行为被查处后,如果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3-10万元罚款,就连车价本身都不值3万元。在执法实践中根本无法实际执行,出现客观不现实性和行政处罚工作的不严肃性。该问题曾长期困扰我区基层运政执法人员 ,在多方协调和努力下,《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终于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于2013年9月29日通过,该修正案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活动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充分考虑宁夏区情和执法实践的基础上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进行了重新修订,可谓是恰逢其时,深入人心,必将成为我区广大运政执法人员打击非法营运违法行为的有力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