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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省际高速公路客运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张加红 2012年7月6日13:48

    近年来,全国先后发生过多起重特大恶性交通事故,而这些事故的发生基本都涉及到客运车辆。目前,如何做好客运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摆在我们交巡警部门面前的一道难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高速公路车流量不断增大,客运车辆违法行为日益突出,带来了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客运车辆安全管理已经成为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是,从当前高速公路客运车辆交通安全现状来看,客车驾驶人素质参差不齐,客运车辆超员、超速、违法停车等现象屡禁不止,安全管理难度依然较大,形势不容乐观。下面,笔者结合当前高速公路客运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客运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谈几点看法。

    一、客运车辆管理的现状

    (一)运营机制的转变影响客运安全。由于运营机制的转变,道路客运体制呈现出多元化组合,车辆产权构成和驾驶人构成复杂化。过去道路客运由国营专业客运企业独家承担,由于客运企业的安全管理职能较强,各项制度措施配套完善,客运驾驶人的学习教育和各项安全制度措施落实有力畅行。加之利益分配形式的不同,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都较好。而现在承担客运的“主力军”是个体车辆,国营专业客运企业转制,实行了单车风险抵押承包租赁责任制。客运车辆车主、驾驶人往往只顾挣钱,安全行车意识抛之脑后,甚至有的企业的职能作用退化到了只顾收“租”,其他一概不管的地步,出现了安全管理的“真空地带”。

    (二)大交通、齐抓共管和交巡警部门单打独斗之间的矛盾突出,职能部门各自为阵,大管理格局尚未形成。随着现代交通的不断发展,一辆客运车辆需经历交通、税务、运管、公安、经贸、安监、保险、客运公司等部门的管理、监督与审批后方能投入运营,环节不可谓不多,管理力度也不可谓不大。应该说多部门、多环节的模式是出于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的目的。但现状却是各级各管理部门各自为阵、各自收费、各自审批,安全事故发生后又各自推诿,大管理格局无法形成,虽然多部门间已不断完善建立应急处置预案,但实际工作中还是交通管理部门单打独斗,“有心而力不足”使得公安交警部门“降压交通事故”这一第一工作目标无法顺利完成,没有形成社会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共同防治客运及重点车辆交通事故的统筹局面,客观上导致了客运车辆疏于监督管理。

    (三)道路里程、路况与交通管理之间的矛盾突出。高速公路道路路况得到了不断地改善,车辆的通行条件、畅行环境越来越好了,但是,车流、人流、物流的不断增加,高速公路还是存在许多路面状况不佳,在急转弯、桥梁等处存在事故隐患,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加上高速公路信息化建设工作由于各类相关问题落实不到位,先进科技应用于路面交通管控不到位,人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普遍不高等问题的存在,使得客运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举步维艰。虽然我们也在不断地开展经常性的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集中专项整治活动,不断深化各项宣传教育活动,但是还是存在不守法的交通参与者,还是存在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积极性不高的群众。

    (四)交巡警部门管理手段单一。交通管理的实践证明,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疲劳驾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三大顽疾。但作为交警部门对于这些行为的整治,还只能主要依靠路面巡查与定点检查,管理手段极为单一存在很大的局限性,自然也就无法有针对性地进行有效地遏止和打击。尤其是对于疲劳驾驶行为,交巡警部门存在着证据收集与认定上的困难,往往造成无法查处,从而可能留下隐患。

    (五)客运驾驶人构成复杂、技术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参差不齐。由于客运驾驶人的准驾技术要求相对过去有所降低,特别是中小型客运车辆驾驶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技术熟练程度差,行车经验不足的。有的客运车辆车主受经济利益驱动,雇佣驾驶人用亲戚、朋友,费用支出低,这些驾驶人往往是技术素质差,混在客运驾驶人队伍中,给道路客运播下不安全的种子,埋藏交通事故隐患。

    二、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 
  
    (一)超员的危害。一是严重影响机动车机件安全行驶的性能。任何机动车从出厂设计到实践使用,其核定的载质量都具有相当的科学性,无论是货运车辆还是客运车辆,如果超过核定的载质量行驶,其各个机件都将超负荷运转,如轮胎、钢板弹簧、发动机及制动器等部件,由于这些安全部件长期承受超负荷的压力,就很容易产生形变,使用寿命缩短,从而导致轮胎爆胎、钢板断脱、制动器失灵等现象的发生,这样就造成了交通事故;二是增大了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客车一旦发生事故就很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特别是在高速公路上,事故发生时的车速一般都很快,损害性后果都非常严重,如果客车超员行驶,那么发生事故后造成人员伤亡的数据也会相应增大,特别是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三是保险理赔受到影响。根据车辆保险理赔的有关规定,如果客运车超员行驶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这样不仅损害了受害人的利益,也给客运车主、驾驶员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特别在发生重特大事故以后,可能导致车方倾家荡产也不抵受害人应得的损害赔偿金。

    (二)超速的危害。一是超车情况增多易造成紧急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除小型汽车以外,其他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目前高速公路上是各类车辆混合通行,由于车类的不同,性能和行驶速度都会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有很大一批车辆的行驶速度是相对较慢的,如重型大货车,面包小客车等,如果客车超速行驶,就势必增加超越这些车辆的次数,由于客车不如小轿车轻巧灵便,而且实践证明很多交通事故的发生与超车不当有关,因此频繁超车会大大增加紧急情况发生,从而增大了交通事故发生的机率;二是容易产生视觉麻痹车距把握不准。实践证明,机动车在处于高速行驶状态下,驾驶员在把握车距上的误差会更大,长期高速行驶更容易引起驾驶员视觉麻痹,使驾驶员误认为自己车速不快,状态比较平稳,而实际上车辆行驶速度已达到一个很高的状态,在此种情况下一旦遇紧急情况,就会造成驾驶员操作不当,过低的估计了自己操作所带来的后果,这样很容易造成车辆撞护栏、翻车或追尾的事故发生;三是容易产生爆胎方向失控的紧急情况。机动车轮胎在高速运转下,由于受力不均匀,轮胎内的钢丝等结构不断弯曲产生热能,车速越快产生的热能越多,当产生的热能足以让钢丝断裂时,这就引发了车胎爆胎,所以超速行驶是导致车轮爆胎的一重要原因,同时车辆在高速行驶下,轻微的打方向就会给车身带来很大的反应,如果一旦遇紧急情况过急的打方向或车辆爆胎后立即踩刹车就必定导致事故的发生。

    (三)违停上下客的危害。在高速公路上违停是一种较为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规定可以处当事人200元罚款、一次性记6分的处罚。客运车在高速公路上违停上下客,一是严重影响了后方车辆的正常通行。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临时停车除了发生交通事故和出现不能继续行驶的故障等紧急情况以外都不能随意停车,特别是在行车道、超车道或雨雾等恶劣天气及夜间停车都是非常危险的,因为高速公路上的车辆都是以较快速度行驶,方向一致,如果前方车辆突然停下,后方车辆如果跟车过近或视线不良,就很容易引发追尾的事故发生;二是扰乱了正常的客运车辆经营秩序。由于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经常停车上客,导致越来越多的乘客上高速候车,不仅滋长了一些不法份子带客至高速公路获取不当利益,还扰乱了高速公路正常的交通秩序和客运市场的经营秩序;三是乘车人带来了安全隐患。在高速上乘车或下车的乘客,就必定要在高速公路上行走甚至穿越中央隔离带,这样就有很大的危险性,高速公路上车辆鱼贯而行,且速度相当快,乘客在高速公路上行走稍有不慎就会有被车撞飞的危险。

    (四)疲劳驾驶的危害。该类违法行为在夜间特别是在凌晨发生率较高,此时车上乘客均处在睡眠状态,毫无防备,而且夜间车流量相对较少,客车行驶速度快,相反此时重型货车较多,特别是超载的货车严重低速行驶,与客车形成较大的速度差,这样一旦客车驾驶员疲劳驾驶与低速行驶的货车相撞,后果就会相当严重。

    三、客运车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客运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目前,我省一些客运公司虽然制定了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但得不到很好的落实,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内部安全管理混乱。特别是少数客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片面地追求经济利益,肆意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给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

    (二)社会群众交通安全意识不强。相当一部分群众特别是农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只图省时、省事,对客运车辆存在超员、超速视而不见,甚至公然阻挠公安交警部门正常执法。特别是在春运、黄金周等运力紧张时期,部分群众为了早些到达目的地,竟然主动配合客车驾驶人逃避交警检查,有的甚至在交警查处客车超员违法时,帮车主、驾驶人说话,纵容客车违法,根本就没有把交警查纠客车超员交通违法当作是保护其交通安全的执法行为。这种现象当前十分普遍。

    (三)“黄牛”的通风报信。客车饭店“黄牛”时常在高速公路出口附件“巡逻”、放风,往往民警刚前往出口处检查客车超员就已经被蹲守在附近暗处的“黄牛”发现,通报给即将下高速的超员客车,给整治超员客车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四)查处高速公路主线上下客的违法行为难道较大。“黄牛”的通风报信,使客车驾驶员能及时掌握我们民警动态。但由于近年来我省高速公路里程数增长迅猛,而巡逻区域有限,存在众多空白路段,导致主线上下客调查取证难道较大。

    (五)管理没有形成合力,责任追究制度难以落实。预防重特大事故是全社会的责任,需要社会各界的齐心协力、共同管理。但从当前现实情况来看,仍然是靠公安交警一家来“单打独斗”,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还没有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格局。另外,在对超员等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上,国家法律法规也作了明确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规定:“对客运企业所属车辆超员违法,经处罚不改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处罚”,对违法驾驶人除《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记分、罚款处罚外,还要向违法驾驶人管辖地的交通部门抄告,追加处罚,增加违法驾驶人的成本,但现实工作中这些规定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这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不但不会对超员交通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在另一个程度上还会助长超员违法的蔓延,危害社会。

    四、客运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联合执法,多个部门联动,发挥监管效能。应建立健全由地方政府牵头,交通、公安、城管、宣传、质检、安监、物价和法制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不定期交流工作情况,妥善解决客运市场监管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继续推进交通、公安、城管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建设,优化执法资源、提升执法实效,多领域、深层次的开展客运市场监管工作。交警部门依法查处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交通部门要加强对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管理,规范企业内部安全运作机制,并根据客运市场秩现状,继续打击无证、无照、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的“黑车”。物价部门要对客运车的票价是否存在私自涨价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杜绝各种哄抬票价宰客现象的发生。

    (二)强化客运车辆科技管理,确保客运交通安全。落实有效措施,加大客运车辆GPS全球定位仪的安装力度,并保持运行正常,便于监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通过车辆年检、路面巡逻检查等方式,加强客运车辆驾驶人GPS全球定位仪使用情况的检查,对未安装或者已经安装但没有按规定使用的,从严进行处罚,确保这项加强客运车辆交通安全监管的措施落到实处,规范驾驶人行为,保障客运车辆交通安全。

    (三)强化源头管理,筑牢预防事故第一道防线。结合当前客运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严格客运车辆源头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切实把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全力防范交通事故,保障客运车辆交通安全。一是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交通部门要切实发挥监管职能,强化对客运企业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运用行政干预的方法确保把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到实处。二是强化客运车辆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和警示教育。采取案例剖析、讲解客运车辆重特大交通事故、上安全课的形式,加强客运驾驶人的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认识,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行车,文明驾驶特别是加强冬季雨雪、路面结冰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安全行车教育,确保行车安全。三是严格客运车辆检验制度。客运车辆出车前、收车后进行认真细致的检验,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修理。并结合春运等临时性活动,做好客运车辆的临检工作,做到应检不漏,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车辆,坚决不准上路参加营运,杜绝客车“病车”上路。三是严把客运车辆出站关。坚决做到“五不出站”(即乘客超员不出站、车况不良不出站、客货混装不出站、安全设施不落实不出站、有易燃易爆物品不出站),切实把各类交通安全隐患解除在客运车辆出站之前。

    (四)做好正面新闻宣传与引导。对于模范遵守交通法规、职业素养高、安全行车无事故的优秀客运车辆驾驶人,及安全管理机制健全,责任制落实到位的客运企业要予以鼓励和表彰,并收集好素材积极协调新闻单位重点进行宣传报道,以典型引路,树立“守法行车光荣、违法行车可耻”的良好风尚,营造和谐的交通环境。

(值班编辑:郭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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