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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自9月1日起我省道路班车客运执行上限运价
来源:吴荣欣  2011年9月2日9:32

   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9月1日起,我省道路班车客运执行上限运价,道路客运企业只能采取向下浮动的方式调整票价。记者从几家道路客运企业了解到,各线路票价大都在上限票价范围内,价格水平整体保持稳定。

  此前,各地普遍采取的是制定基准价及上下浮动幅度的票价计价方式,在客运高峰期,道路客运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上调票价时,旅客往往以为是违规涨价,造成客运纠纷。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我省出台了《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关于明确道路班车客运燃油附加费联动办法的通知》和《关于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三个文件,分别于今年4月1日、5月1日和9月1日起实施。

  新的道路班车客运运价上限标准为:座席客车,按舒适程度和等级划分为五档,普通级0.11元/人·千米、中级0.19元/人·千米、高一级0.27元/人·千米、高二级0.29元/人·千米、高三级0.33元/人·千米;卧铺客车,按舒适程度和等级划分为3档,普通级0.18元/人·千米、中级0.24元/人·千米、高级0.32元/人·千米。客运票价计算公式为:客运票价=客运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旅客站务费+燃油附加费+车辆通行费+其他法定收费。

  为防止道路客运企业随意调整执行票价,《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确定或调整执行票价,除政策性调价外,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提前两周公布。上限标准执行后,取消春运和节假日的旅客运价加成计算,将春运期间和节假日等客运高峰期的道路客运票价纳入正常化、规范化管理。对农村客运实行低票价政策,执行与城市公共交通相同的相关税费优惠和政府补贴。

  新办法将原来既按客车等级又按车身长度划分的客车计价类别由18种简化为8种。据了解,一级客运站有望在10月15日以后发售标明车辆类型等级、上限票价、执行票价等信息的新版客票。

(值班编辑:郭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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