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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海交通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处理原则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郭子兵 2011年6月16日11:10
    一是对于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或者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船舶,由海事部门责令其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

    二是对有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无载重线标识的船舶,当场责令其整改;对无条件当场勘划的,负责检查的海事部门通知船籍港海事部门和船检机构,要求其在相关港口限期甚划。

    三是对于船舶配员不足或人证不符的违法行为,由海事部门责令其配齐船员后方可放行。

    四是对超载船舶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予以从严从重处罚。但对于船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以行政处罚。

    五是对于违反规定造成重大水上交通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任船员,以及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员,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是因强制卸载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超载船舶承担。
(值班编辑:Online T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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