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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岭“冒牌”电瓶车惹祸,厂家销售都赔钱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徐光辉 2011年5月10日7:14
    浙江温岭的刘某向该市辖区的泽国电瓶车销售店买了一辆价值3900元的电瓶车。驾驶员刘某驾驶这辆电瓶车去送货时,发生事故。经权威部门检测,该车刹车系统不符……

    日前,浙江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生产销售不合格电瓶车,引发交通事故而导致的人身伤害事件。经审理,法院同意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电瓶车销售人苏某赔偿受害者刘某3000元、生产商胡某也赔偿给刘某1万元,两笔共计1.3万元赔偿给受害人。

    据介绍,去年8月,刘某在温岭泽国苏某开设的经销店以3900价格购置了一辆电瓶车(即肇事车),该车生产厂家属温岭松门建业电动三轮车厂,业主为胡某。

  同年9月6日,刘某驾驶该电动三轮车行驶至泽国珠山村时,追尾碰撞了一辆停在路边的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车主刘某骨折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车主刘某负事故的全责。而刘某行驶的电瓶车经检测,其刹车系统不合格。其肇事车主刘某受伤后,经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66887.18元。

  2011年1月17日,刘某向温岭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卖车的苏退还购车款3980元,返还三轮车;要求生产该车的厂家胡某共同赔偿他医疗费16687.18元。通过法院审理,销售商和生产厂家与当事人达成最终赔偿协议,由苏某和胡某共赔付刘某1.3万元。

  相关链接;据办案法官介绍,不仅是电动车,任何商品碰到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伤害的,受害人既可以起诉销售者,也可以起诉生产者,当然也可以同时起诉两者。如果产品的质量问题属于生产者的责任,如果起诉的是销售者,销售者在赔偿之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所赔的钱;如果质量问题属于销售者造成,受害人起诉生产者的,在生产者赔偿后,也可以向销售者追偿所赔的钱,如果两者都被起诉的,将负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受害人只要选择卖的、生产的任何一个或两个,他们都要赔,赔后,至于两者之间内部的责任分配问题,让他们自己去解决,受害人不需理睬。
(值班编辑:Online T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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