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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浅析如何做好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证据收集工作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陈杰 2011年11月30日16:29
   近年来,道路运输行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道路运输行业点多、线长、面广等特点,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普遍存在法律法规意识淡薄、文化程度不高、一味追求经济利益等问题,各类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层出不穷,为更好地监管好道路运输行业,促使行业得到规范、有序发展,行政执法作为行业监管的一项重要手段,越来越得到重视,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因此证据是行政处罚案件的生命和基础,只有扎实可靠、全面客观的证据,才能促使当事人或行政相对人承认违法行为,接受行政处罚。如何做好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证据收集工作是我们执法部门和一线执法人员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证据收集工作现状
    目前,在道路运输行政执法领域中,执法环境、执法内容、执法对象等越来越复杂化、多样化,再加上执法人员自身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参差不齐等其他各种因素,致使行政执法案件质量很难得到有效保障,证据不足、材料不全已成为我们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我们在打击非法营运违法行为过程中,取证工作是最艰难的,再加上我们取证手段相对单一,设备较为简陋,采集的证据证明力不强,证据的收集途径有限,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终导致证据不足或证据滞后而造成行政执法困难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如何更好地收集证据,进一步增强证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显得尤为重要。执法人员如果在取证过程中只注重当事人的口供,而忽视了其他证据的收集,就容易给工作带来被动。为此证据收集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证据收集应当合法规范,做到依法行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释义明确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只有来源合法的证据才能被法律认可。因此,稽查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将一切取证工作置于法制的轨道,依法取得证据。
    在主体上,证据收集必须是运政稽查执法人员,且是两人以上,在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了身份的情况下依法取得的,其他单位或者本单位临时协管人员均不能作为收集证据的主体。
    在程序上,必须严格地按照法定的权限、职责、程序去收集证据,例如,在处理一件违法案件时,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案件的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日期比调查报告的日期要早,这说明了案件都还未调查清楚,就发出了违法行为通知书,程序明显不合法。
不得变相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更不能以“哄”、“骗”、“威胁”等各种手段收集证据,否则,收集的证据都属于非法证据,不但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而且还可能为此承担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二)证据收集应当全面客观,做到实事求是。道路运输行政违法具有客观性。运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尊重客观事实,切忌先入为主的主观认定,或随意取舍,更不能断章取义,歪曲事实,制造假证据。要做好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视听资料及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七类证据的收集,特别是在现场笔录中要客观记录违法违章案件的详细经过,不可在现场笔录中使用定性语言,例如违反了某某条例、涉嫌某某等。在七类证据收集上,不仅要收集原始证据还要收集传来证据;不仅要收集言词证据,还要收集实物证据;不仅要收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常用证据,还要收集现场堪验证据,视听证据等证据。在证据收集的内容上,既要注意收集证明当事人或行政相对人违法的证据,又要注意收集能够证明当事人或行政相对人行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甚至免予处罚的证据。同时,还要善于通过表面现象抓住事物的本质,认真查明违章案件的来龙去脉,找到真正同案件有关、对案件事实有实际意义的证据。
    (三)证据收集应当多方采集,做到相互印证。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有实际意义。关联性被认为证据的基本属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关系。在我们道路运输执法过程中往往对证据的采集较为单一,未想方设法进行多方采集;往往注重收集直接证据,而漠视了间接证据的收集;往往注重违法事实证据的收集,而漠视依法从轻、减轻等证据的收集;使得案件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不能有效地证明违法案件的事实。这就要求我们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注重对证据的多方采集,采集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的证据,然后形成证据环,最终有大小不等的证据环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特别是在我们运管部门面对打击非法营运难这一全国性通病的问题,我们要特别注重对非法营运证据的收集,要做好当事人、证人等直接证据收集工作同时,要认真做好间接证据(如车上是否记有非法营运收入的账本、当事人为招揽乘客印制的名片等)的收集,做到证据能环环相扣,相互印证。
    (四)证据收集应当及时迅速,做到不失时机。收集证据是一项时间性很强的工作,必须抓紧进行力求做到积极主动、行动迅速。当事人为了掩盖违法事实,可能破坏现场、丢失、损毁证据。总之,违法行为发生之后,如果不及时发现,摄取、收集证据,并加以有效保全,则证据很可能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而被歪曲,甚至被毁失。特别是在查处非法营运案件时,应第一时间在现场及时隔离非法营运司机和乘客,执法人员分别对当事人和乘客制作询问笔录并对全程进行录像,另外执法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查,查看车上是否留有非法营运的其他证据。如果执法人员行动迟缓、丧失时机,当事人可能与乘客串供,对抗等行为破坏现场证据,甚至当事人为了应对执法人员调查,事前就与乘客串供,提供虚假言词,这样会给收集证据带来很大困难,使得执法工作陷入被动局面。还如在查处擅自改装营运车辆的案件时,如果不及时对改装的车辆进行证据收集,当事人有可能自行将改装车辆的证据进行销毁,导致案件因证据不足而撤案。
    二、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证据收集工作存在的问题
    运政稽查是运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查处各类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而在行政执法中取得的各种证据则是支持行政处理结果的重要依据。随着法制建设日益健全,我们的道路运输法规、规章也不断完善,但由于执法人员自身综合素质、执法环境复杂化、执法工作得不到群众支持、法规、规章仍相对滞后等各种因素,致使我们在行政执法证据收集工作方面还是存在不少问题。
    (一)执法人员证据法规不熟悉,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不充分。在日常学习中,执法人员往往重视对国道条、省道条及各部令等法规、规章的学习,而忽视如何做好证据收集方面的学习。在各级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中,也很少涉及《证据学》方面的内容。因此,部分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时不知道怎样着手收集证据,就凭当事人的违法情况进行认定,不清楚该收集哪些证据,能更进一步证实其违法情况事实,有时虽然能够根据案情分析出需要哪些证据,但采取什么样的方法才能收集到合法有效证据,对收集证据的程序也懵里懵懂,往往都是凭自己的理解和认知程度在办理,甚至有些地方由于人手紧张,由编外人员收集证据,使得证据的合法性得不到保证,造成运管部门行政风险。
    (二)当事人、乘客及群众对执法工作的不配合增加了调查取证的难度。在道路运输执法工作中,对那些像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未携带道路运输证等这些“死证”的调查取证较为方便,而对于像非法营运的案件,取证的主要对象是当事人、乘客等“活证”,由于非法营运的处罚金额高,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都是百般狡辩,拒不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而乘客往往出于害怕当事人的报复、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或与当事人都是相识等各种原因,也拒绝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还有就是群众对我们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也会抵触、不理解,认为违法的人员都是弱势群体,往往都站在他们的立场上。由于调查取证工作遇到重重困难,往往致使整个执法工作陷入被动局面,最终只能不了了之。
    (三)证据收集工作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和强制手段。由于我们运管部门受职责、权限、手段等诸多因素制约,在取证的真实完整性上主要依靠当事人或行政相对人的自觉与配合,一旦出现当事人或行政相对人不配合的情况,就使得我们的调查取证工作陷入困境。特别是非法营运情况,如果当事人和乘客拒绝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就算明知其在从事非法营运经营活动,我们也一筹莫展。我们的调查取证工作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和强制手段,没有像公、检、法机关那样职权,我们要求乘客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如果当事人、乘客拒绝配合,我们也只能尽量多做他们的思想工作,如果确实做不通,也只能束手无策。现在从事非法营运的当事人事先往往都与乘客事先说好是亲朋好友或要求乘客拒绝配合调查取证,甚至部分地方已形成黑恶势力,公然对抗执法,使得我们“打黑”工作越打越难,“打黑”工作陷入瓶颈。
    三、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证据收集工作的建议及措施
    随着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每个行政处罚案件都必须有确凿的证据、完整的证据链予以证实,证据收集已成为行政处罚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追究当事人或行政相对人行政责任奠定基础的工作,是判断和使用证据的前提先决条件。收集证据的工作完成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案件能否实施行政处罚,关系到运政执法机关行政监督职责的实现 。
    (一)提高运政执法人员对证据收集的重要性认识。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运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运管部门负有举证的责任。但运管部门的举证,其权限是有局限性,只能是在检查过程中取得的证据,不能在做出处理决定后再去搜集有关证据。这就要求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就要重视对各类证据的收集,做到有证有据,证据确凿,这样才能把一个案件办成铁案。
    (二)加强对运政执法人员证据学理论知识和调查取证方法培训。应每年定期邀请有关法律问题专家以及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有办案经验的人士,进行专门培训,提高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的认识和水平。同时将公、检、法机关在司法调查中应用的一些对运政稽查工作有借鉴意义、可操作性较强的证据调查方法通过改进后加以利用,从而提升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工作方面的能力和水平,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调查取证制度。造成目前我们调查取证工作不够规范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没有相应的制度作保证。因此,我们应充分借鉴相关部门的经验,尽快建立和完善调查取证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调查取证的方法和范围,统一调查取证工作的标准和尺度,使检查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有所参照、有章可循。并以此为契机,规范调查取证工作行为,提高调查取证工作水平,降低因证据不足导致行政诉讼中败诉机率,全面促使行政执法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四)进一步加强与公安、交警等部门的联动。由于受到部门职责、权限等因素制约,在我们执法工作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常常会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特别是在查处非法营运的执法工作中,调查取证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大难题。如果与公安、交警等部门联合执法,通过交叉取证,不仅给当事人及车上的乘客造成强大的震慑力,而且车上的乘客也会主动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如实说明真实情况,然后由公安、交警等部门制作好相关笔录后移交给我们,这将是调查取证工作在没有法律、法规支持和强制手段情况下,较好的一种证据收集方式,将有利于我们在“打黑”工作方面取得突破口。
(值班编辑:Online T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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