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事关民生,山东省政府法制办近日公布了《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会签稿)。
草案会签稿提出,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的,应综合考虑公共汽(电)车停车场、中途停靠站、首末站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设置以及城市公共交通安全运营等因素。政府可根据城市道路的实际状况、交通流量、出行结构等因素,开设公共汽(电)车专用道,设置公共汽(电)车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经许可机关同意,农村客运可以实行区域运营、循环运营、专线运营、公交化运营等方式。包车客运经营者应按约定时间、起点终点和线路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道路运输安全是草案会签稿中的一大亮点。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安装和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高速公路单程600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单程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应随车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每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草案会签稿还对城市客运、检测站及汽车租赁、持证经营等行为中的违规现象作出处罚说明,其中,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或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