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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岭一15岁少男开车撞死人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徐光辉 2010年12月10日13:33
  摘要;浙江温岭一15岁少年,无证驾驶简易机动车即“老摆车”,参与非法营运时,将一位老人撞倒,因老人头部严重受伤,致当场死亡。

   昨天,笔者从浙江温岭交管部门获悉,12月6日晚,104国道温岭大溪段发生一起交通死亡事故,一15岁少男驾驶简易机动车即“老摆车”,参与非法营运时,将一位老人撞倒,致其当场死亡。

   据事故现场交警介绍,肇事司机为15岁男少年,今年上半年尚在该市大溪一小学读书。4月份期间,因车祸腿部受伤他,一直辍学在家。今年春节后,他的父亲买了这辆“老摆车”搞运营。因儿子无事可做,就从11月起,就将车子交给肇事者。那时起,尚未取得驾驶证的15岁少男,就开着“老摆车”拉客赚钱,截至当晚事发……
   采写完这篇稿子,笔者的心久久不能平静。人们常说“可怜天下父母心,儿行千里母担忧”,这句再也熟悉不过的俗语。但天下竟有这样的糊涂父亲和糊涂客人?糊涂父亲,明知儿子尚未成年,又未取得驾驶从业资格,居然将本身安全系数极低的交通工具(机动“老摆车”)交给无证的儿子来驾驶,最后成为“马路杀手”;而糊涂的乘客,也居然乘坐少毛孩驾驶的机动车,不顾自身安危,着实让人痛心。

    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等8种暴力性犯罪才负刑事责任。而这个15岁毛孩尚未具备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他的父亲,按《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将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已触犯了法律,难逃法律的追究。另外,对死者的经济赔偿,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肇事者的父亲,应对死者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值班编辑:Online T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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