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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将有新规
来源:湖南日报 黄纯芳 2009年9月29日17:20

    今天,记者从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获悉,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二审修改稿)》规定,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7种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7种行为包括: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违法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其他违法行为。
  
  条例修订草案二审修改稿还增加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接受投诉举报监督的规定。明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通信地址、电子信箱等,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和投诉应当依法受理,及时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答复。
  
  此外,为规范客运车辆文明行车、优质服务、保证安全卫生的乘车环境,条例修订草案二审修改稿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在车辆指定位置喷涂经营者名称或者标识,悬挂标志牌,放置服务监督卡片并张贴票价表。明确客运经营者不得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坑骗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旅客。

(值班编辑:兰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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