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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客运线路经营权炒卖现象
来源:三门峡市运管处 朱峥 2009年6月1日19:5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释义中提到:道路客运经营权是道路客运经营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的用自己的交通工具、劳动力、资金及国家的公共道路(包括城镇、街道、胡同、里巷、场所、城市之间、城乡之间、乡村之间等公共道路)及其它基础设施和国家创造的软环境(包括公共交通意识、规范等)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活动的一种权利。道路客运经营权资源中,公共社会资源占主要部分,凡具备客运资质规定者都可享用,享用者不应当是固定不变和永久性的。

    然而客运线路经营权炒卖行为受利益驱动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某些地区随意炒卖线路经营权的现象比比皆是,一些热门线路往往能被炒卖到上百万之巨。这种随意炒卖客运线路经营权的行为已经严重破坏了客运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和行业安全管理。

    一、客运车辆主要经营模式

    (一)公车公营。也称公司化经营,这是交通部《客规》所提倡的。经营权、车辆都是公司全资购买的,公司自主经营,驾驶员作为公司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获取固定的工资收入。这种模式在管理和服务上比较规范,也具有规模效应。但缺点是监管到位难度比较大,经营效益难以保障。这种经营方式一般不会产生炒卖线路经营权的问题。

   (二)融资抵押承包经营。即线路经营权是属于公司的,企业为了减少资金投入和降低经营风险,由承包者投入等值的购车资金和承包资金,签订严格的承包经营合同。这种模式使客运企业能够规避经营风险,但企业与承包者之间由于各种原因容易引发矛盾。

   (三)挂靠经营。即经营权和车辆都是个人出资办理的,挂靠在公司名下从事营运,每月向公司缴纳一定的管理费。这种模式比较松散,公司化管理是有其名而无其实,也是《客规》所明令禁止的经营模式。

    二、客运线路经营权炒卖的原因

    自从客运市场放开以后,客运市场投资主体多元化,大量个体经营者纷纷加入到客运队伍,客运车辆转让也逐渐浮出水面,但在以前还只是单纯的车辆转让,转让的价格也是基本合理的,炒卖经营权还只是近年来的事情,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内在原因

    客运市场放开,投资主体多元化是造成客运车辆转卖的内在动力。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客运市场的规模越来越大,大量的社会资本开始涌入客运市场,资本具有逐利性,投资就是为了取得更多回报,为了取得投资收益,为了规避投资风险,及时转嫁经营风险,从而使车辆的转让成为可能。一部分人以此为投机手段,从主管部门取得行政许可或从公司通过承包取得经营权后,为了能够尽快地收回投资,一般是只要有利可图,就会对车辆进行转让,以牟取利益。

   (二)外在原因

    1、对于道路客运车辆数量的行政许可,《客规》虽无明确限制,但为了维护客运市场的稳定,维护现有经营者的利益,其前提条件还是比较高的,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运输市场还是没有完全放开,实际是一道很高的门槛,就此将一大批想进入的资本挡在客运市场门外,因此使得有些人认为只要是取得了客运经营许可,就等于进了保险箱,不会亏本,从而间接使客运线路经营权成为一种紧俏商品,别人想进入客运市场,就只能采取购买的方式。

    2、客运经营期限。当前新批客运车辆的经营期限一般是县际以上5年,县内6年,2004年6月前的为8年。经营期限与经营权的利益密切相关,以前采取招标的方式许可线路经营权,经营期限只有一年或两年,当时几乎不存在炒卖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现象,车辆一旦下线,车价大跌,风险相当大,车辆想炒卖价格也难以提高。近年来按政策规定,原有个体车辆归属公司化管理后,车辆的价格立即上涨。且原定经营期满后,一般都能获得延续。经营期限短有利于遏制经营权的私下炒卖,但到期重新配置容易引起市场的不稳定;期限长则有利于市场的相对稳定和管理,但容易导致经营权的频繁转让和炒卖。

    3、联合(垄断)经营。现在各客运公司对客运车辆都是采取承包经营的模式,由承包人向公司缴纳一定的费用,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以取得客运线路经营权。为了获取收益,以前都是各自为阵,公开竞争,结果是造成了恶性竞争,极大地损害了全体经营车主的利益,经营矛盾时有发生。现在为了避免风险,减少内耗,大多数是自发地采取联合经营的方式,进行捆绑经营,这种经营的结果,使得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取得利益平衡,而且经营风险降低。

    虽然运输管理部门严禁线路经营权倒卖行为,但由于受利益驱动,却是屡禁不止,而管理部门一旦进行处罚,受害者却是购买者,对以前的获利者丝毫无损。
由于客运经营能够获得比较平稳的收益,从而使得客运市场犹如股票市场,有待价而沽者,有转让倒卖者,不一而足。

    三、炒卖客运线路经营权的危害

    (一)使经营者的投入加大,经营风险增大。如一台小型中级的县际班车,购置价格在12万元左右,加上其它保险等总投资达到14万元左右,在六年的经营期限内一般都能够收回全部投资并获利,而现在炒卖到了40万左右,这在六年内是难以收回成本的,运管部门如果在线路经营期限届满时想收回经营权或减少车辆,这绝对是一个烫手山芋,谁都难以处理。

    (二)管理部门监管难度加大。由于投资过多,经营者为了能尽快收回成本并盈利,必然会想尽一切办法来增加收入,超员、不进站经营、沿途拉客、甩客等违规经营现象就会随之产生,这必将加大运管部门监管工作的难度。

   (三)炒卖客运线路经营权行为是造成当前客运市场不稳定的根源之一。为了使车辆能够卖个好价钱,经营者往往结成团伙,竭力维护小集团的利益,集团内部没有产生矛盾,但不同集团之间的经营者则采取种种手段来限制竞争对手,从而产生不少矛盾、纠纷,造成一部分人上访、围堵政府部门等群体性事件,同时,对一些需要增加的冷门线路,偏僻线路的许可,由于会影响到这些车辆的炒卖价格,他们往往会以各种理由进行阻挠。

    四、打击当前炒卖客运线路经营权行为的对策与建议

    道路客运作为联系城乡的窗口行业,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就业和日常出行,体现着一个地区的形象和管理水平。道路客运行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而不断地炒卖客运线路经营权,人为抬高经营成本,不但扰乱了客运市场的正常秩序,同时也为今后客运市场的监管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如不加以控制,将会引起较大的动荡,必须引起各级部门的高度重视。我们对此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加强宏观调控,科学地进行运力的投放与控制、客运经营的许可,推广行之有效的客运车辆运营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市场进入与退出机制,彻底打破使客运线路经营权成为商品的一切可能。

    在运力的投放与控制上,应当根据未来的交通规划、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实际需要,结合现有客运车辆的有效里程使用率等指标,综合考虑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在做好客流量调查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企业、承包车主和乘客的利益,有控制地适度发展。既要防止盲目投资而导致供求关系失衡,也要防止因限制他人进入市场而导致炒卖线路经营权的发生。

    运管部门对客运车辆实行的客运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是进行客运线路经营许可的主要依据。在当前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是经营权配置的好办法,既不增加经营者和驾驶员的负担,又可引入竞争机制,实现公开透明操作。而且以服务质量作为能否参与招投标的主要条件,符合优胜劣汰和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原则,符合广大乘客的利益。因此,当前的关键是应当积极推广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配置方式,健全和规范道路客运市场的准入条件。应当建立客运经营者档案,对于服务质量好、没有进行过线路经营权炒卖的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届满后的延续经营上可以实行优惠。

    努力推广行之有效的、符合国家提倡的多元化的经营模式。经营主体过多、过小、过散、过弱,由此所形成的弊病会很多,这是已经实践过的。实行公司化经营有利于提高行业的集约化、组织化、规模化程度;有利于改善经营结构,提高经营效益;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品牌意识、市场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加强行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道路客运市场的健康、规范、和谐、有序发展。因此,应当鼓励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倡公车公营,在今后的客运线路经营许可中要逐步向实行公车公营的公司倾斜。

    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有进有退的市场才是开放的市场。鼓励企业进行规模经营、品牌经营,要大力扶持文明服务、规范管理、遵纪守法、安全运营等综合管理水平高的企业,要把好从业人员素质关,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参加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合格,掌握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和旅客施救基本知识。对经营不规范、违反客运线路经营使用合同、服务质量达不到考核要求的经营者进行整改或淘汰,收回其部分或全部经营权。

(值班编辑:兰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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