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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交规出台,彰显民生情怀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江西省寻乌公安交警大队 曾祥明 2009年3月3日10:8

    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已近两个月了,其效果如何,老百姓都有哪些看法?近日,笔者带着这些问题在寻乌县进行采访。
                        
    轻微事故可自行协商解决
  
    2月21日上午9时10分,广东客商谢某驾驶一辆上海大众轿车在寻乌县城行驶,前方遇到红灯,谢某刹车不及撞上一辆夏利车,致该车后保险杠损坏。由于是轻微车损,谢某主动与夏利车司机范某沟通,承认自己的事故责任,范某考虑损失不大便用手机给事故现场拍了照,随后两人向各自保险公司报了案。在事故双方都没有异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接待了谢某和范某,两人在该县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服务中心填写了《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保险工作人员给交通事故车辆分别照相和查勘定损,谢某当场赔付范某800元后,两人各自驾车离去,整个处理过程仅用时15分钟。
  
   “过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中调查取证是必经程序,手续复杂、时间长,遇到轻微交通事故时,有些当事人就不耐烦了。”寻乌县交警大队秩序科科长陈金华告诉笔者,由于设施不完备、管理不到位等因素,经常造成群众对负责事故处理的交警部门不理解,甚至指责交警执法不快速、不公正。“道路交通事故中70%以上是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小事故。在道路交通流量日益增大的情况下,‘自行协商’是实现交通事故现场快速处理、尽快恢复交通、减少拥堵的最佳解决办法。”
  
    新规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自行协商解决的,其违法行为不予追究;否则,如交通事故造成交通堵塞的,交警部门将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此外,据该县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介绍,现在还有部分司机不太了解自行协商处理的具体办法,建议最好尽快到保险公司、交警大队及车管所办公窗口领取一份《寻乌县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或从交通网等网站下载,并随身携带。这样,在交通事故现场就能自行填写,更能缩短处理事故的时间。

    交警执法需取得相应等级资格
  
    2月9日15时35分,黄某横过车行道时与骑摩托车的刘某相碰,致黄某倒地受伤。寻乌县交警支队接到报案后,由具有处理交通事故资格的两位民警进行现场勘查,并对当事人及证人作了调查,于当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黄某在横过马路时未走人行横道,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应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在骑摩托车时,措施不当,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应负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新规明确规定,交警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现行规定要求具有1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警,经培训考试合格可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具有2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培训考试合格获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后,可以处理适用一般程序及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从今年1月1日起,我们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都要主动向当事人递‘名片’。”寻乌县公安交警大队大队长杨长淦介绍,递送的“名片”上不仅有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手机),而且还要有交警处理交通事故资格等级和监督电话,监督电话通常是交警部门分管负责人的联系电话。  

    按规定,交警违反新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还应当追究交管部门领导责任。  

    杨长淦认为,新规新增交警应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这一规定,可以强化执法者之间的互相监督,增加程序的透明度,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腐败现象。
   
    期待新规更完善

    在采访中,笔者了解到,交警部门和许多市民都反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出台给他们带来了便利,但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保险公司拒赔非医保费用。在江苏发生的一起事故中,当事人李某拿不出钱来垫付医药费,申请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然而保险公司以伤者所使用的部分药品不属于医保用药范围,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可报销范围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先行赔付就此陷入僵局。一些医院为了保障自身利益,常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者使用非医保范围药品,而保险公司也常以此为由拒绝赔付医药费用。陈金华告诉笔者,遇到这种情况,我们交警执法时也很无奈,无法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  

    硬件设施不健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社会问题,我们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建立事故救助基金迫在眉睫,让事故受害方得到社会救助,是交通参与者、交警等部门的共同期待。”寻乌县公安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刘文介绍,受机构、资金、人员等多因素制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至今仍只是个名词,不仅在寻乌县,在全国绝大部分城市和地区都没有正式的实体。众多交通事故受害人,特别是肇事逃逸事故受害者,因费用无着,身心蒙受巨大伤害,一些家庭进退两难,这种情况至今没有太大改变。

(值班编辑:Online T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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