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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对货物运输市场退出机制的一点思考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新疆塔城地区和丰县运管站 史贇 2008年3月3日14:5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条》)实施以来,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设定和运作得到了良好的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手段日趋成熟。但是笔者认为道路运输市场的退出机制还很不完善,尤其是货物运输市场。

    根据自身从事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实践体会,笔者认为道路运输市场的退出机制目前很不完善,以下是对道路运输市场退出机制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的分析。

一、道路运输市场退出机制不足的危害

    道路运输行政许可退出机制是指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主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主体变更、终止或被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撤销、撤回、注销其行政许可等方式,退出被许可事项经营活动的一种管理机制。笔者认为在道路运输行政许可退出机制的基础上,我们还应该加强道路运输市场退出机制的建设。

    目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许可法》、《道条》)都对行政许可的准入条件和程序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而对于道路运输市场的退出机制方面只有《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等少数的补充规定中有经营期限,另外对违法行为的吊销处罚中只有一些零星的规定,对行政许可如何退出的规定不是很多。对于经营者的经营工具:车辆,也只是简单的提到“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正是由于行政许可退出机制和道路运输市场退出机制的不完善,导致道路运输经营主体和运力进多退少,进入市场容易(符合相关标准)、退出市场难(没有制约机制),形成运力不断增加,运力大于运量的局面。2004年开始的行政许可工作只进行了三年,尚不能明显发现弊端。但是长此以往,由于退出机制不完善引发道路运输行业特别是货物运输行业出现混乱局面不是杞人忧天。试想,一辆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在投入市场经营了若干年后,其经营者通过自己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此时,由于车辆破旧老化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应该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如果没有完善的退出机制来制约,那么他依然可以持失效的经营许可证件使用破旧老化的车辆在道路运输市场经营。第一,由于车辆成本已经回收,我们可以认为这辆车除了依法交纳的国家规费、油耗、人员工资外,运输成本为零,这时的经营者不外乎通过降价、超载等手段与其他经营者竞争。由于车辆损耗是正常道路运输成本中占比重较大的一部分,他们可以将运价降低到正常经营者难以接受或勉强接受的程度来争抢货源。当前的道路运输市场超载成风,我们正在花大力气整治超载超限经营。假如若干年后我们的治超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绩,道路运输市场趋于稳定时,有这么一批抱着赚一个是一个,被查处后车不要了心理的非法道路运输经营者出现,会是什么局面?第二,按照国家有关节能减排工作和安全生产的要求,这些车辆无疑是燃油浪费严重、造成空气污染严重、安全隐患严重的源头。多年的辛苦付诸流水,又要重新开始大规模的市场整治,又要耗费极大的人力物力。

二、目前道路运输行政许可退出机制情况

    经营许可期限的法律规定普遍不足。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没有期限的法律规定,导致一旦进入,则很难退出。只有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期限规定为4-8年,也就是说其经营工具的使用年限为4-8年,在经检测合格后,根据国《道条》规定可以通过再次申请获得许可的方式进入道路运输市场。针对客运车辆定班、定线、定点发车,依托客源集散地经营的特点,我们可以相对轻松的实施市场管理,有效的防止旅客运输经营者使用不符合规定车辆从事经营活动。而普通货物运输许可和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则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期限的做出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也就是说,行政许可主体的经营工具即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在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情况下要强制退出市场。但是在没有完善的退出机制制约的情况下,是否存在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退出道路运输市场使用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情况出现?根据交通部2006年年报介绍,截止2006年底,我国从事货物运输车辆为640.66万辆,即使其中很小比例的车辆出现这种情况,哪怕是1%,那么,我们又通过什么方式来对这些非法经营车辆进行监管?坦白的说,面对点多、线长、面广、机动性强、流动性大的道路货物运输市场,我们做不到面面俱到。仅仅依靠《货规》的规定对使用无效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当破旧老化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成为一个群体对运输市场进行冲击时,再高额的罚款再严厉的打击也不能弥补道路运输市场混乱造成的损失。

三、完善道路运输行政许可退出机制的建议

    (一)制定出台国《道条》的补充条例或各地制订地方性有关道路运输市场退出机制的条例,通过完善立法来健全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和道路运输市场退出机制。

    (二)运管部门细抓、严抓道路运输市场退出机制。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车辆严格要求退出道路运输市场。对于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的车辆,在办理行政许可注销事项时,应该严格检查其车辆报废手续。

    (三)与公安车管、工商、税务等部门加强横向联系。随着国《道条》的颁布施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许可职能已经与各职能部门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在道路运输经营者进行行政许可过程中,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件是办理工商许可证件的先决条件,工商许可证件又是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先决条件。在获得行政许可后,其运输工具又需要办理机动车行驶证。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横向联系,不仅能够严把准入关,同样也可以加强退出机制的运行。

(值班编辑:Online T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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