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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失窃车辆被追回幸运 欠缴费上路行驶不该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公路稽征所 蔡常香 2007年12月21日10:56

    10月21日下午4时,坚守在路检岗位上的福建省厦门市同安稽征所稽查人员通过稽查电脑系统发现一辆闽D70560柳州五菱微型普通客车未缴纳养路费将近一年之久,当即按执法程序对该车实施检查。经查,发现该车属厦门永福星保健品有限公司,于2003年被盗,车主及时报了案并持公安机关立案证明到车籍所在地乌石浦稽证所申请办理了停缴养路费及注销车籍档案等手续。2006年8月7日,该被盗车被漳州市南靖县公安局梅林派出所查获并追回,同年11月27日,该车由原车主领回后上路行驶至今,未缴纳养路费。目前同安所正在积极按照法定程序调查处理此案。

    在此奉劝车主们,被盗车辆返还原车主的,车辆所有人或者缴费义务人应当自车辆返还之日起10日内到养路费稽征部门办理恢复运行开征手续,依法缴纳养路费,切不可抱侥幸心理,为一己私利只顾赚钱,反被查处更亏本。此外,公路稽征要积极与交警车管、交通运管等部门的联系,加强车辆信息交流,实行资源共享,第一时间掌握车辆动态变化,督促车主及时到稽征部门办理车辆入籍手续,同时也为日后追查追缴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值班编辑:Online T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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