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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公布 4月20日起施行

2023-03-17 17:00来源:重庆广播

3月17日,重庆市政府官网公布《重庆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实行特许经营。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并统筹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经营者不得出租或者擅自转让中心城区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有效期为12年。中心城区以外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有效期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当地确定的巡游出租汽车使用年限的两倍。


新增和更新巡游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投放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应当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效率、城市规模等因素,科学确定巡游出租汽车运力规模,保持巡游出租汽车客运供需基本平衡。在本营运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年平均有效里程利用率达到60%或者基于市场需要,可以动态调控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数量


新增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投放方案应当通过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乘客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租乘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使用计程计价设备、使用不合格计程计价设备或者计程计价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


(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客运票据的;


(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的;


(四)租乘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载智能终端具备在线支付功能,拒绝乘客使用终端支付运费的;


(五)租乘的巡游出租汽车在起租里程内发生故障,乘客不再租乘的;


(六)由于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原因中断服务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晓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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