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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辆客车该不该解“扣”

2005-02-02 21:05来源:中国交通报 盛文斌

    司机供述所驾驶车辆是“无证营运”,所在单位提供的证据证明该车是公司自用车,此后的调查表明司机陈述不实,运管部门依法解除了对车辆的暂扣。一个看似简单的事件引出一个复杂的话题,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则问题引起运政执法人员的思考,一些关于行政处罚证据规则的相关理论也引起业内人士的探讨。

    11月15日上午,浙江省新昌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将该所于11月9日暂扣的台州某通讯公司的浙JN0798客车予以放行。至此,这起一度引起广泛争议的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案件得以解决。

    11月9日下午4时左右,新昌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稽查大队某直属中队在新昌境内某路段进行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依法对一辆车号为浙JN0798的东南“得利卡”客车进行调查,当时该车载着十余名乘客,执法人员从司机的陈述中发觉该车有“无证营运”的嫌疑,便立即对司机和车上乘客分别进行调查询问。司机徐某承认,该车是他2003年8月向他人购买的(未办理过户手续),买车以后,此车一直用于客运出租,当时是车上的乘客花400元租用他的车。执法人员同时对车上的十余名乘客作询问笔录,但这些乘客说是接受雇主的安排坐到这辆车上的,至于这辆车与他们的雇主是什么关系也不清楚。在执法现场,司机徐某表示他的这辆车办有道路运输证,但由于他无法提供证件,执法人员依照《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签发《暂扣凭证》,依法对该车进行暂扣。 

    第二天,台州某通讯公司总经理李某带着该公司驻绍兴分公司经理俞某等人来到新昌县运管所,作了与司机徐某完全不同的陈述申辩。李某说:“昨天下午司机徐某所作的供述全部是虚假的,实际上该车行驶证上的户主即是我本人。此车一直是我们通讯公司的商务用车,从今年3月份开始此车调到绍兴分公司使用。驾驶员徐某是绍兴分公司今年9月份聘用的职工,昨天下午他们是到新昌搞商务推广,车上的乘客全部是绍兴分公司的业务员。”为此,李某提供了一些证据,包括绍兴分公司与徐某的劳动合同、劳动力市场介绍用工证明、徐某在绍兴分公司上班后的出勤卡、案发当天车上的乘客清单等。至于驾驶员徐某为何会作出虚假陈述,李某认为是由于徐某在接受检查时,心情非常紧张而误认为是城管部门在执法,而城管部门曾经因为他们的广告推广人员乱贴广告而多次给予处罚,所以徐某想把此事与公司分开由自己承担责任。 

    对于司机徐某与该车车主完全不同的两种陈述,新昌县运管所的执法人员在对案情进行讨论时,也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驾驶员在第一现场的陈述是可信度最高的证据,况且没有人会把违章行为硬往自己头上套,所以此案“无证营运”的事实成立;公司负责人李某第二天所作的陈述,可能是他们内部沟通以后所作的虚假陈述,其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值得怀疑,因为这些证据都是可以自己伪造的。但也有另一种观点认为,光凭驾驶员一个人的违章陈述并不能定案,从证据的数量和质量上看,李某提供的证据完全可以推翻驾驶员徐某的供述,因此对此案应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为慎重起见,11月12日,新昌县运管所分别派人到台州某通讯公司及其绍兴分公司进行现场调查,主要目的是查清两个问题:一是驾驶员徐某在公司的劳动工资情况;二是浙JN0798面包车日常费用开支在公司财务入账情况。经调查发现,徐某确实是公司聘用的正式职工,从今年9月份一直在公司领取工资,另外,浙JN0798面包车所有的费用发票全部都在公司报销入账。据此,新昌县运管所认为,尽管本案的驾驶员明确承认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旅客运输”的违章事实,但由于有相关证据证明驾驶员的陈述不实,该案的主要事实不能认定,因此依法解除了对浙JN0798客车的暂扣。

责任编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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