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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许可法对交通部门的影响
来源:浙江省东阳市运管所 2004年10月4日21:16

   20世纪后,从德国《魏玛宪法》的制定开始,人们强调国家对个人生存权的保障。国家向“福利型”、“服务型”政府发展,“能提供最好服务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已成为政府行政的基本理念。在这种理念的导向下,国家对公民的生存权的照顾,“从摇篮到坟墓”,都有行政权在作用。
    在行政许可法颁布以前,有些地方,老百姓想办一件事,不得不跑几十个部门,盖上百来个公章。过多、过滥的行政审批已经成为腐败问题的主要根源之一,同时也成为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以151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这是世界上以单行法形式颁布的第一部行政许可法。制定行政许可法是中国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调整和规范政府权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今后,大量现行的行政许可将被削减,政府的行政审批将被严格限制。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有效地打击了地方保护主义的部门保护主义,杜绝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和权钱交易,在我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肩负着交通建设工程项目、航运运输、道路运输及其交通行业监管重大使命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应当树立新的行政执法理念,抛弃陈旧的传统观念,具体体现在:
    一、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以往行政机关都以“官本位”思想自居,认为一切都要以行政机关为中心,习惯处处都要“管”起来,“管”不好我就“罚”。行政许可法本着便民、高效的立法原则,体现亲民、便民的行政执法理念,规定公民可以采用电子邮件、传真等现代化手段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公民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必须免费提供行政许可申请文本;行政机关必须向公众公开办事程序,这些新规定体现出行政部门必须抛弃“官本位”思想,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二、“家长式”的管理行不通,“有限式”管理才是最好。
    其实,对“家长式”管理模式的争论由来以久。行政部门对行业内大大小小的事什么都管,许多不该管的也管了,一些管不了的,管不好的事也管了,而那些应该管好的事却没有管好,真可谓是“抓了芝麻丢了西瓜”。《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中有四项内容是不必设定行政许可的: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凡是符合上述四项规定的,都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交通部门应当为市场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切实解决市场本身无法解决的问题,还以市场自身所特有的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
    三、揭开以往政府部门神秘的面纱,打造透明公开的政府形象。
    过去政府部门办事不公开公示,往往导致一些“暗箱操作”的事件发生。面今,行政许可法把行政部门办事公开、透明问题由道德自律升华为法律强制,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程序,审查、决定程序,听证程序,对已经设定的行政许可还有定期评价制度。这些措施有效地保障了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了行政机关办事透明、公开。
    四、严格限定了有设立行政许可权的政府机关,杜绝了少数行政机关乱设许可、政府机关之间争夺设立行政许可权的现象发生。
    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规章才能设定行政许可,它排除了国务院部委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可能性,剥夺了较大市政府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利。于是,不会再有各级行政机关争夺审批权、处罚权、强制权、收费权的现象发生,使其设立行政许可的程序更加严格,这也是行政许可法带来的重大贡献。
    五、交通部门行政许可附带收费问题应当理清,行政许可原则上不收费,没有规定收费的一律不准收费,依法收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收费。
    政府依法行政要以人为本,现存的行政许可动不动就要收这个费那个费,漠视相对人的个人权利。行政许可法体现“法以民为本”的特点,原则上行政许可不应当收费,依法收费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费,收费中不得强迫相对搭配购买相关商品或服务。实践中对营运车辆养路费征收过程,过去行政机关通常搭售报刊,增加了车主的经济负担,行政许可法规定禁止这种行为继续发生。行政的目的不是与民争利而是予民以利,可以说行政许可法是一把制止行政许可乱收费的尚方宝剑。
    此次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对我们交通部门的影响,不亚于一场彻底的革命。现代政府是“钻石政府”,权力被充分运用于为人民谋求幸福,政府关怀公民、行政为民、以人为本,我国政府职能的转换,正是朝着这个方向努力,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实行就是一个很好的佐证。
    今年是“依法行政许可年”,各地政府将近半年的时间用于清理行政许可,开展学习行政许可法的活动。基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这一时期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一、完成行政许可清理工作。
    我们交通部门,许多行政许可的最高依据都是部门规章,那么一旦今年月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这些行政许可项目面临被清理出局的下场。省一级政府应当适时颁布相关法规、规章设定这些依据不足的行政许可,以免导致管理真空的现象产生。像“从业资格证”这类授予公民从事某项行业资格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规定必须由法律或行政法规来设定,这类行政许可,更是迫切要求国务院颁布相应法规来确认,否则也将列入清理对象。
    二、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抓好学习培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要宣教相结合,一方面开展针对群众的行政许可法宣传教育,让广大群众了解这部法律,学会用它维护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要参加行政许可法培训,通过学习,全面、深刻地解读行政许可法的主要原则。学习结束后,还要对全体人员进行行政许可法考试,考试不合格者,将调离工作岗位,以此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法律素养。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完善监督体制。
    行政许可法中要求公开公示的事项,必须公开公示,推行政务公开,不搞“暗箱操作”,加快政府信用建设。行政许可服务要“一个窗口”对外,要便民快捷,能够当场办理的就要当场办理,无特殊原因20日内必须办结。现在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在搞效能建设,我们交通部门更是要乘此良机,不断提高行政管理效能。
    行政许可法规定许多申请表格、文本都是免费提供给办事群众的,这里就有一个行政许可法所需经费问题,需要向各级财政进行就核拨的事项进行申报,确保行政许可经费落实到位。
    四、自我监督与外界监督相结合,推进依法行政。
    行政许可法强调对行政机关自身的责任问题,“权有多大,责亦有多大”。有些人说现在的行政许可是准入制的门槛很高,可是一旦进入就没有人会管你,这说明行政机关重许可、轻监管,所以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后,还应重视行业监管,强调行政机关的“权责统一”。
    自我监督与外界监督相结合的具体措施有:1、建立许可人对被许可人的监管制度;2、建立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检查制度;3、要建立行政许可的申请、检举制度。
    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将对交通部门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我们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全面推进部门依法行政工作,为交通部门的法治建设进程添砖加瓦。
 

(值班编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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