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10月1日施行
来源:现代快报 作者:赵守成 2005年9月7日6:52
车辆超限超载,不仅加速道路损毁,而且容易带来安全事故。近日出台的《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首次对超限超载车辆做出硬规定,超过国家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一百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超限超载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此法规10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对以往许多公路哨卡对超载车辆罚款后就放行的作法做了明确禁止。新规明确,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还对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做了限制。新规载明:对不遵守国家制定的限高、限长、限宽、限载标准的车辆,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卸载,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限超载未达百分之三十的,处以警告;
(二)超限超载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一百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超载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超过限高、限长、限宽标准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鲜活农产品和化学危险品车辆“开小灶”
新规:超限运输车辆承运人可以就近到卸(驳)载场进行卸(驳)载,可以自主选择卸(驳)载方式。运输鲜活农产品、油气等化学危险品等不宜卸(驳)载的运输车辆,可以不实施卸(驳)载。
卸(驳)载场应当明码标价、规范经营,不得强行服务、违法收费;经营服务应当使用合法有效的票据。工商、价格、交通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卸(驳)载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值班编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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