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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管理办法》近期将开始实施
来源:河北交通企业信息 2005年10月31日7:35

  为加强道路客运市场宏观调控,建立合理有效的道路客运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形成一个进退有序的道路客运市场,促进道路客运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结合我省道路客运市场实际,省运管局制定了《河北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管理办法》,近期将开始实施。

  我省行政区域内道路客运班线(含旅游客运)经营期限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法定职责权限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的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类客运班线和高速公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为7年;二类客运班线经营期限为6年;三类和四类客运班线经营期限为5年。在经营期限内,车辆技术状况达不到技术要求和标准的,应当立即更新;车辆更新后,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不变。但当道路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发生变更,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许可,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创新核定。
  
  对本办法施行以前进入道路客运市场的经营者,《办法》规定,其车辆报废时,或其车辆技术性能、技术等级达不到《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要求时,或实际经营期限已经达到8年时,其客运班线经营期限终止。

  对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客运班线,《办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由原许可机关根据法定条件并考虑道路客运市场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对在经营期限内,道路客运经营者未报告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或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被取消行政许可的,《办法》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经营的客运班线进行重新配置。

(值班编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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