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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版《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看点多
来源:四川农村日报 记者陶然 2006年7月10日9:18

     6月30日,《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发式在成都五块石车站举行。历经3次修正,保障公众利益、向社会提供优质安全服务,成为贯穿新版《条例》的主线。

    《条例》出台10年来,鼓励农村运输的条款首次出现在文本中。新版“运条”第四条规定:“鼓励发展农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相关条款还专门规定了开行农村客运班线的条件。

     省交通厅运管局局长何云修表示,新版《条例》的立法导向肯定了打破道路运输城乡分割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向,为降低农村客运市场“门槛”、鼓励农村客运改审批制为报备制、实行农村客运市场划片经营、给予农村客运企业税费优惠等机制创新提供了法律准备。

    《条例》还针对安全问题作出“客运车辆日行驶超过400公里应当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驾驶员连续驾车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营运性质的客运车辆、中型货车、半挂牵引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动态行驶记录仪”等规定;针对驾驶员群体边缘化,《条例》提出建立“客货运输车辆驾驶员职业化管理制度”,规定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经有关机构培训合格,并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明确驾驶员培训由客货运输经营者负责。

    《条例》还首次从立法层面规定了重大安全隐患和重特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道路运输经营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5万元的罚款,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由有权机关对责任人依法处理,并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事故车辆经营许可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直至停业整顿、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新版《条例》十分重视保障市场公平竞争,《条例》规定除运管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客运包车运营线路的一端必须在车籍所在地。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外省在川运营车辆。

    针对日益突出的货运市场“外挂车”问题,条例规定在四川境内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满1个月以上的,应当到驻地运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按照我省规定接受管理并缴规费。

(值班编辑:许陆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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