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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四川规定:6类车辆减免公路运输管理费
来源:成都日报 2007年2月27日10:12

  昨日,记者获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发出了《关于规范全省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从3月1日起,全省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标准执行新规定,《通知》明确了征收标准、征收对象、征收主体以及减免规定。

  《通知》对我省道路运输管理费标准及相关规定如下:

  征收标准——道路运输管理费按照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营运(营业)收入的8‰计征。但对于同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的单位(机构)或个人,在计算营运(营业)收入时不得重复计算。对于营运(营业)收入无法确定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的单位(机构)或个人,道路运输管理费按定额征收。具体标准见附表。

  征收对象——凡在四川省境内从事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经营者。道路运输的征收范围包括机动车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征收范围包括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培训、客运机动车租赁、道路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

  征收主体——省、市(州)、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减免规定——1、对三轮汽车、农用拖拉机、人力三轮车和板架车免征。2、驾驶员培训机构驾培业务以外的经营项目免征。3、对出租汽车停征。4、农村客运车辆按普通客运车辆征收标准的70%计征。5、特殊车辆和20吨(含20吨)以上货运车辆按8吨以上征收标准的50%计征。6、按年一次性定额包缴的,按11个月计征。

  《通知》指出,道路运输管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凭(亮)证收费,并在固定收费场所公示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道路运输管理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票据,收支管理仍按《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公路运输管理费预算管理暂行实施细则》执行。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确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本《通知》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三年。

(值班编辑:武伟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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