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南京市人大对《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修改。南京市对“黑车”将可以采取扣押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
据介绍,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车辆营运证,从事营运的单位和个人,由客运主管部门中止其车辆运行。“中止车辆运行”的含义是带有扣押车辆性质的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