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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客运管理办法的亮点与缺陷
来源:马龙生 2005年4月13日10:48

  建设部4月12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办法》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笔者仔细阅读《办法》后认为,这项法规较好体现了“旨在优先发展城市公交,加强公交客运管理,规范公交运营秩序,维护各利益主体合法权益”总主题,为城市公交的健康发展制定了规范性框架。

  本次建设部出台的《办法》,很大程度上回答了有关公交运营中的模糊认识,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就目前城市公交面临问题之复杂来看,这部《办法》也还远未涵盖所有问题,需要采取其它措施予以弥补。

  亮点一,《办法》从管理者、经营者、乘客三个方面明确了各自的责权。对城市公共交通的管理,《办法》指定了具体的政府主管部门;并对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产生,做出了“主管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特许经营管理的规定,依法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规定。既不主张国资企业“一家独大”,又设有一定准入门槛。

  亮点二,从更大的城市建设系统,保障了公交设施的完备。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城市道路改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标准公交服务设施用地等规定,可很大程度避免因公交设施缺乏规划,导致站牌过度密集、进出站场过于拥挤而形成的交通拥堵。

  亮点三,对公交经营者有了更高、更细的要求。线路和站点设置调整前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临时变更线路或者站点提前10天在站点张贴公告,必要时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不得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等条款,不仅都比较容易被监督,具有可操作性,而且罚则明确,处罚力度也比较大。

  亮点四,对乘客权利有了更多的尊重和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将乘客的安全利益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读来令人振奋。

  除了亮点,作为单一法规,《办法》也有着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局限一,对城市公交运营秩序的保障强调不够。比如,黑车、社会车辆违法运营对正常运营的冲击,各地都很严重;再比如,类似前不久广州发生的交警对公交车“超载”进行处罚等,这些颇具争议的现实,都需要在《办法》以明确的“政府责任”、更细的法规配套来加以强化。局限二,《办法》的某些规定还显粗疏。比如,乘客伤亡赔偿的规定,就不仅有一定的操作难度,而且在特定情况下,对公交运营者也未必公平。

 

(值班编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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