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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浙江丽水市运管处 冯琼 2007年3月21日15:5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推进全国公路交通事业健康发展,交通部3月8日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一、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强征稽队伍建设,健全征稽管理体制,明确征稽职责任务,确保养路费及时、足额、有序征收。

    二、严格执行新的缴费时间。从2007年起要全面执行新的养路费缴费时间。在用车辆应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新增和转籍车辆应在公安车管部门完成车籍登记之日起10日内,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建档手续并完成首次缴费。

    三、统一滞纳金计征办法。从2007年起,养路费滞纳金统一按每日加收应缴养路费额的5‰计算。对因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因其它不可抗力原因等形成欠缴养路费的,以及非恶意欠(逃)缴养路费、缴费义务人能够积极足额清缴养路费但缴纳滞纳金确有困难的,经省级征稽机构核准,可适当减免滞纳金。

    四、规范养路费征收标准。各相关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对本区域公路运输企业营运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摸底,并据之测算和审查本区域的养路费征收标准。各地养路费征收标准必须符合本区域运输企业平均营运收入的12%—15%,并兼顾省际间养路费征收水平的基本均衡。

    五、统一养路费减免及征收行为。严格按照确定的范围征收或减免养路费,特别是要切实规范和统一本区域的养路费征收及减免政策。从2007年4月1日起,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对超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固定线路、固定区域行驶的车辆,累计优惠征收幅度不得超过应缴全费的25%。

    六、统一养路费征收计量核定办法。在国家出台新的养路费征收计量核定办法之前,各地要严格执行现行征收计量核定的有关规定。

    七、统一并规范缴(免)费凭证管理。养路费缴(免)费凭证必须严格按照交通部、财政部制定的票据样式印制;凡与国家统一的票据样式不一致或填写内容不全的,视为无效票证。养路费缴(免)费凭证遗失或损毁的,缴费义务人在登报声明作废并提出办理遗失或损毁补办证明后,征稽机构应核实情况,按月补(换)发养路费缴(免)凭证,并注明“遗失补证”或“损毁换证”字样。

    八、统一调驻车辆缴费管理。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施工作业或运营、留驻并超过三个自然月的车辆,应及时办理调驻手续,并从开始调驻的第三个自然月起,在调驻地征稽机构缴纳养路费。

    九、加强养路费使用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要高度重视养路费的使用管理工作。在安排养路费资金预算时,要遵循“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

(值班编辑:Online T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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