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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车主须给旅客上保险 旅客最多可获赔4万元
来源:每日新报 2005年4月27日9:2

   记者昨日从市运管处获悉,为保护旅客合法权益,提高客运经营业户风险赔付能力,从今日起,本市将统一要求道路旅客运输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据悉,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后,发生交通意外旅客最多可获赔4万元。

  据了解,“承运人责任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广大旅客在旅途中意外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能够得到及时救助或赔偿而采取的一项强制保险制度,是承运人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的赔偿责任。客运经营业户应依法为自己所运输的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一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旅客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以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

  从即日起,客运经营业户应为其新增(含更新)车辆即时办理“承运人责任险”。在用车辆应在2005年度道路客运年审结束前办结(每年度7月31日)。如在用车辆原有机动车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或其他险种未到期,但保险赔偿标准未达到规定的标准时,不足部分应按标准补办“承运人责任险”。

  “承运人责任险”的范围

  凡在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业户并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均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承运人责任险”的保费

  “承运人责任险”由客运经营业户投保,乘客不负担费用。“承运人责任险”按每座每月5元收取综合保费。

  为确保旅客合法权益,本市将统一选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承办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业务。市人保分公司将为客运经营业户提供电话预约、上门服务等服务项目,市运管处也设立代办服务窗口,方便客运经营业户办理投保手续。

  “承运人责任险”的赔偿标准

  旅客人身伤(残)亡赔偿责任最高限额人民币40000元

  旅客致伤医疗赔偿责任最高限额人民币20000元

  旅客自带行李损失赔偿责任最高限额民币800元

  旅客托运行李损失按每车赔偿责任最高限额人民币3200元

(值班编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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